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與羅文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2801民初5963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訴被告羅文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9月11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明龍、被告羅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定原告與被告在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勞動關系成立。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5日,被告經李斌介紹到原告處工作,
2017年9月8日原告安排被告到原告中標的恩施市沙地鄉2017年農村公路通暢工程三標段工作,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該項目的項目部內部承包責任書及項目部財務負責人承諾書。隨即被告以原告名義組織工人施工和與業主方沙地鄉人民政府進行工作聯系。2018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支1000377.88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支100000元。2018年5月1日,被告未向原告遞交辭職報告而外出務工。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于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1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辯稱,一、原告說李斌2017年9月5日介紹我到原告單位工作不屬實,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具備勞動關系。二、2017年9月8日,我和原告公司恩施負責人張華談好,原告將其中標的恩施市沙地鄉2017年農村公路暢通工程三標段的全部工程轉讓給我,我向原告支付20萬元承包費。隨后張華拿出項目部內部承包責任書和財務負責人承諾書要我簽字,說只有簽了這個責任書和承諾書后,我才有資格到沙地鄉政府去聯系施工和結算工程款,同時張華一再給我強調不要讓別人知道我是買的標,轉包的,如果因為我的原因讓政府知道了,到時候結不了工程款責任由我自己負責,所以我和原告簽訂的項目部內部承包責任書和承諾書,完全是為了規避非法轉包的風險,和我到沙地鄉政府去好開展工作而簽訂的假的協議。三、原告說我是內部承包工程,所謂的內部承包,首先我在接手此工程以前必須是原告的內部職工,才能叫內部承包,2017年9月8日前原告與我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購買社保,也沒有給我發工資,說明我不是原告的內部職工,不存在內部承包的說法。四、原告說我是以原告單位名義進行工作的,就是原告的內部職工,現在所有非法轉包的都是以原中標單位的名義進行施工的,按原告的說法買標轉標人都是內部職工,都是合法的,那么政府打擊非法轉包的行為就不存在了。五、原告說我是原告的工程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從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1日之間,原告公司所有的會議包括2017年年終總結會議,2018年開年工作會議都沒有我簽到開會的記錄,由此可見我不是原告公司的職工。六、根據建筑法中的內部職工承包工程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內部職工目前只能單項工序分包式分承包工程,不能將工程整體轉包給職工個人和承包組。第九條規定內部職工只能分承包100萬元以內的單項工程,我轉包的是301萬的整體工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在承包工程期間各種社會保險、基金按原繳納渠道,原單位繳納的比例由單位按時繳納。根據以上三條,原告和我簽訂的項目部內部承包責任書和項目部財務負責人承諾書不符合建筑法內部職工承包工程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而是一個非法轉包轉買工程的違法行為。七、我本就不是原告的職工,不存在辭職,以上都是事實,請法庭公正判決,我和原告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非法轉包工程的關系。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7日在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2017年9月,原告公司恩施地區負責人張華與被告協商一致,將“恩施市沙地鄉2017年農村公路通暢工程三標段”施工項目轉包給被告羅文,并于2017年9月8日簽訂《項目部內部承包責任書》、《項目部財務負責人承諾書》。2017年9月12日,被告羅文分四次共計向原告公司恩施地區負責人張華賬戶轉賬20萬元。此后,由被告羅文具體負責該工程的施工。2018年2月7日,被告羅文向原告公司出具借支單一份,載明:借支事由為恩施市沙地鄉2017年農村公路通暢工程三標段人、材、機等費用,金額為1000377.88元,該借支單右上角還備注稅后借支:1100377.88元、稅前撥款(業主)1200000.00元;2018年2月10日被告羅文向原告公司出具借支單一份,載明:借支事由為恩施市沙地鄉2017年農村公路通暢工程三標段材料款,金額為100000元。原、被告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亦未為被告申報繳納社會保險,亦未向被告支付過勞動報酬
判決結果
一、原告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與被告羅文之間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荊州市智誠公路建設養護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黃功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秀英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