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陳配華,陳玉杰,王文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730民初161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佛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佛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坪農商銀行”)與被告陳某某、陳某甲、張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佛坪農商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軍、張文杰,被告陳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甲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佛坪農商銀行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陳某某、陳某甲、張某某償還貸款本金70000元、利息44625.08元(除已清償利息11822.09元外,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利息11141.02元,2020年8月30日至9月23日利息33484.06元),后期利息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律師費3300元及訴訟費等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30日,被告陳某某在原佛坪縣XX社XX社(以下簡稱“陳家壩信用社”)貸款70000元用于建房,被告王某某自愿為該筆貸款擔保承擔連帶責任,貸款期限至2017年8月29日。約定利率8.713‰,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逾期計收罰息。因被告未按照約定還本付息,且外出不知所蹤,陳家壩信用社多次找到陳某某父親陳某甲、母親張某某,陳某某的父母認可該筆貸款并制定了還款計劃,但未履行。擔保人王某某也拒不承擔擔保責任,致使貸款本息長期拖欠。
被告陳某某、王某某對70000元擔保貸款事實均無異議。陳某某辯稱,他的存折在陳家壩信用社,每年兌付的各種補助及退耕還林款都在這個存折里,存折上的錢應該是扣了貸款了。
被告陳某甲未答辯。被告張某某辯稱,貸款應當由陳某某償還,她沒有償還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陳某某以修建房屋為由向陳家壩信用社貸款70000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借期內月利率8.713‰,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如逾期未還,自次日起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借款合同另約定,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代理費等全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當日,陳家壩信用社與王某某另行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王某某愿為該貸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合同簽訂后,陳家壩信用社向陳某某發放貸款70000元。此后,陳某某依約清息至2016年3月20日。合同期限屆滿后,因陳家壩信用社無法聯系到陳某某,便于2019年4月8日、12月23日向擔保人王某某,借款人陳某某的父母陳某甲、張某某送達了貸款催收通知書。2020年3月17日,陳家壩信用社工作人員催收貸款時,張某某在書面分期還款計劃上捺印并加蓋了私章。在此期間,本院依據佛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于2019年7月19日就以上借款本息向陳某某送達了支付令。因陳某某沒有履行支付令內容,陳家壩信用社于2020年8月20日將各被告訴至本院。訴訟期間,陳家壩信用更名為陜西佛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查明,因本案訴訟,原告已支出代理費33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在卷佐證,應予認定:1.陳某某、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擔保承諾書、保證擔保合同。2.借款借據、陳某某存折明細。3.2019年4月8日、12月23日貸款催收通知書。4.分期還款計劃。5.(2019)陜0730民督26號支付令。6.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師代理費發票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陜西佛坪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承擔該借款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間的利息(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間按月利率8.713‰給付利息,2017年8月30日之后按月利率13.0695‰給付利息)。律師費3300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
二、被告王某某對以上第一判項給付內容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給付內容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67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283.50元由被告陳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晏鵬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