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麗景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金碩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326民初2001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陽市麗景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景園林公司)訴被告河南金碩置業有限公司(金碩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張光山、王中國,被告金碩置業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吳大勇、陳銀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207701.36元及自2015年6月3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間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將第一項訴請的工程款數額變更為6657751.36元。事實與理由:2014年金碩置業公司承建“淅川縣九重鎮陶岔遺址公園”項目,將其中的綠化、給排水、照明等工程發包給原告承建。2014年7月1日原告進場施工,2014年12月竣工后將工程交付給被告使用,工程全部由原告墊資進行建設,總造價為9707701.36元。但被告僅支付250萬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拖欠未付。2015年6月3日,原告將編制的《決算書》提交給被告,要求被告進行工程決算并支付工程款。直到2016年10月18日,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才給原告回函,稱“撥付工程款事宜,公司領導正在研究”。但工程款至今未付,給原告帶來極大的資金周轉壓力和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金碩公司辯稱,我公司承建的工程是淅川縣政府政治工程,現在政府部門拖欠工程款,導致我公司無資金付款。原告起訴的工程款數額有誤,工程沒有決算,原告起訴的單方數額我方不予認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爭議事實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的交換和質證。原告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第一組證據:1、詢證函一份;2、被告回函一份;3、2014年7月1日開工報告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第二組證據:1、決算書一份;2、竣工資料一份;3、現場變更簽證單15張;4、已完成工程量確認單4張,證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第三組證據:收據三張,證明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250萬元。
被告為證明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交:太陽能路燈價格表5頁,證明司法鑒定報告中太陽能路燈價格過高。
根據原告方申請,本院依法調取淅川縣審計局作出的《審計報告》一份,建設工程預算書兩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方提出工程價款鑒定申請,本院依法對外委托。2020年9月15日,南陽中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為原告所施工工程的造價為9157751.36元。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第一組證據的證明對象無異議,但認為詢證函及開工報告時間有異議;對原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認為決算書系原告單方制作,顯示的內容、工程量及工程造價有異議,現場變更簽證的公章并非被告公司公章,被告公司范鵬并非項目經理;對原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無異議。對于鑒定意見書,被告認為其中太陽能路燈估價過高,其余無異議。被告對審計報告及建設工程預算書關聯性持有異議,認為其結論只是對項目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其中照明工程造價也遠低于司法鑒定該部分造價。本院認為,被告金碩公司對原告提交第一組證據的證明對象不持異議,對第三組證據無異議,本院對該兩組證據予以認定。原告提交的的第二組證據中原告方單方制作竣工結算報告,決算書及已完成工程量確認單,被告方持有異議,本院不予認定。現場變更簽證單中被告方工作人員予以簽字認可,被告對其身份亦予以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真實性予以認定。鑒定結論系鑒定機構根據本院委托依法作出的鑒定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原被告雙方并未提交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依據,本院對被告方的證據異議不予支持,對該份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淅川縣審計局作出的審計報告和建設工程預算書系國家審計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審計結論,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法庭調查,本院可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2年金碩置業公司從淅川縣九重鎮人民政府、淅川
縣九重鎮陶岔村委會處承建淅川縣九重鎮陶岔新型社區項目。2014年原告麗景園林公司與被告金碩公司經協商,由原告麗景園林公司對該項目中綠化項目工程承包建設。雙方未簽訂書面施工合同。隨后,原告進入現場對淅川縣九重鎮陶岔新型社區項目中B、C、D、E區中的綠化、景觀、太陽能路燈、綠化用水工程進行施工,現已投入使用。在此期間,被告金碩公司支付原告250萬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為追要該部分工程款訴至法院。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調取淅川縣審計局作出的審計報告及細則,并申請對工程造價作出鑒定。本院申請調取了《審計報告》、《建設工程預算書》,并對原告施工內容進行了委托鑒定。2020年9月15日,南陽中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麗景園林公司施工的綠化工程的工程造價為9157751.36元。原告根據該鑒定結論,將訴請數額變更為6657751.36元。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告金碩公司價值800萬元的財產予以保全,本院經審查后依法作出(2019)豫1326民初2001號民事裁定書,對被告金碩公司在淅川縣九重鎮政府應得工程款中的800萬元予以凍結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金碩置業有限公司于本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陽市麗景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57751.36元及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40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河南金碩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全世昌
審判員閆莉
審判員謝蕊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萬秋實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