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0江蘇中銘慧業科技有限公司與鎧龍東方汽車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06民初5920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中銘慧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銘公司)訴被告鎧龍東方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鎧龍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某、吳某,被告鎧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銘公司訴稱:與鎧龍公司簽訂《御捷集團無錫工程弱電項目合同》,已按約完成2356038元的工程量并驗收合格,由于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導致剩余合同無法履行,鎧龍公司尚欠1047038元未付;中銘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鎧龍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鎧龍公司于10月30日簽收。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鎧龍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價款1047038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1047038元為基數,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計算);2、確認雙方簽訂的《御捷集團無錫工程弱電項目合同》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3、鎧龍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50000元。
被告鎧龍公司辯稱:1、賬面上結欠的工程款金額是1047038元;2、中銘公司所稱的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與事實不符,鎧龍公司已多次通知中銘公司涂裝車間、新能源車間、發車中心及電子圍欄,項目的施工區域已經具備施工條件可以繼續施工,但中銘公司以鎧龍公司不支付已經施工項目的合同款為由,拒絕入場施工;3、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當繼續履行,不同意解除合同;4、保證金目前不滿足返還條件。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中銘公司與鎧龍公司簽訂《御捷集團無錫工程弱電項目合同》一份,約定,由中銘公司為鎧龍公司無錫工廠弱點項目工程進行設計與施工,包括綜合布線、視頻監控、門禁系統、安防報警、系統集成及綜合橋架等,總價款3030000元;結算方式:合同生效后,每次付款之前中銘公司應開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否則鎧龍公司有權拒絕付款;合同生效后,鎧龍公司支付30%、合同項目下除涂裝和新能源車間以外區域驗收合格后支付30%、合同項下的所有產品終驗收合格后支付30%、合同總金額的10%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付清;質保期一年,自終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還附有技術協議及價格明細表。另外,2018年5月30日,中銘公司向鎧龍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50000元。
合同簽訂后,中銘公司即按約送貨并進場施工,2018年12月21日,中銘公司提出階段驗收申請,鎧龍公司驗收合格,并載明已完成階段性施工節點。截止2019年3月14日,中銘公司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8%,合計金額2356038元,鎧龍公司已支付1309000元,結欠1047038元未付。2019年7月3日,中銘公司通過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向鎧龍公司發函,內容為:到2018年12月23日已完成項目總進度69%的工程量,并已驗收,但鎧龍公司僅付款1309000元,未支付剩余781700元,此外,由于鎧龍公司拖欠驗收且其他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導致暫停施工,本項目進度延遲,故要求鎧龍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已完工款781700元,并使合同范圍內的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以便中銘公司隨時進場施工。訴訟過程中,中銘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鎧龍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過程中,中銘公司未提供其開具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8%即金額2356038元增值稅發票的相應證據;也未提供鎧龍公司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其他證據。
以上事實,由《御捷集團無錫工程弱電項目合同》、貨物收貨單、工程階段驗收申請、到貨明細表、付款回單、律師函、解除合同通知書、郵寄憑證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江蘇中銘慧業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223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9223元,由江蘇中銘慧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季敏江
人民陪審員朱蓉菊
人民陪審員華慧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徐曉婷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