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森電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迅和電梯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05民初14124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原告蒂森電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訴請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四川迅和電梯有限公司依據《安裝合同》支付合同款及違約金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協議選擇由實際聯系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蒂森電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與四川迅和電梯有限公司簽訂的《安裝合同》,其中第13.2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所起之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約地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中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為簽約地所在地法院。《安裝合同》中明確載明合同簽約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該地址系雙方簽字合同時約定管轄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本院無管轄權。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關于“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
隋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鄧燕
書記員
雷璐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