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前發、杜斌、王文靜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723民初1061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青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沈九祥。(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前發,其訴訟代理人潘前發、杜斌、王文靜、安徽九祥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杜斌、王文靜、安徽九祥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其訴訟代理人:潘前發、杜斌、王文靜、安徽九祥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其訴訟代理人:TDH08DSRSSDLR(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潘前發訴稱,(概訴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杜斌、王文靜、安徽九祥園林綠化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判決結果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TDH08JXJSCBRR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寧凱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