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05執12788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河南恒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187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文書確認:標的161750。被執行人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2020年10月13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
三、2020年11月2日通過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地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2020年10月16日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五、2020年10月16日委托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房產、公積金等財產信息,但反饋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河南新天堃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趙凱
審判員康熙
審判員楊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谷永斌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