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與山東省黃金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691民初600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山東省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山東省黃金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王磊磊、被告山東省黃金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周志軍、宮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36501.2元;2.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202508.22元;3.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5743.42元;4.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溫費49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07年7月29日入職山東省黃金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職位為礦山井下工程監理。入職后,雙方簽訂了多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在被告處,每周休息一天,法定節假日正常上班;被告沒有為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也從未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溫費。2017年2月1日,被告給原告放假,至今也未讓原告上班,但從未支付過工資。原告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原告認為自2017年起,雙方勞動關系一直延續至今,原告系適格主體。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山東省黃金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勞務關系已經于2016年12月31日終止,被告不欠付任何勞務費用,原、被告之間屬勞務關系,即使原告主張的勞動關系成立,原告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已經超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某主張于2007年在新城金礦內退,于2007年7月入職山東省黃金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職位,入職后被告未給原告繳納過社會保險,也從未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溫費以及加班補貼。被告對原告的任職沒有異議,但抗辯原告與被告之間系勞務關系,且于2016年12月31日終止,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勞務費。
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申訴到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1.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36501.12元;2.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費202508.22元;3.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25743.42元;4.請求依法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防暑降溫費4900元。仲裁委以原告主體不適格,不符合受理條件,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煙開勞人仲案字(2019)第349-35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另查,原告已于2012年1月領取養老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馬冬旭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