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1602民初36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367號民事裁定書,凍結被申請人江蘇建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3萬元,期限為一年;查封申請人亳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譙城區魏武大道新華書店A號樓101戶(權證字號:房地權亳字第××號)房屋一處,期限為一年。現因當事人雙方案外達成協議,申請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蘇建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3萬元的凍結,解除對申請人亳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譙城區魏武大道新華書店A號樓101戶(權證字號:房地權亳字第××號)房屋一處的查封
判決結果
一、解除對被申請人江蘇建協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3萬元的凍結。
二、解除對申請人亳州新華書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譙城區魏武大道新華書店A號樓101戶(權證字號:房地權亳字第××號)房屋一處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李雨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