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都勻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與余忠林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2731民初第2443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星公司)與被告余忠林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受理后,依職權追加都勻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鵬達公司)作為原告參加訴訟,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星公司、鵬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啟光、晏臣輝、被告余忠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高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限期接收拆遷安置住房及門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賠面積價款297985.5元(其中住房部分118018.5元、門面部分179967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瑞星公司訴請的事實及理由:被告與鵬達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后雙方又于當日簽訂《補充協議》,就拆遷安置被告所有的位于惠水縣房屋事宜達成一致。后原告概括繼受鵬達公司在該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并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概括轉讓獲得被告認可。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被告發出《通知》要求被告于2018年7月23日前接受安置房屋及門面,但被告怠于接收。因《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已約定,住房按1:1.8的比例賠付,超出部分按2850元/M2補差;門面按1:1的比例賠付?!堆a充協議》中約定原告補償被告住房二套,面積分別為120M2、90M2,共計210M2,原告擬交付給被告的住房面積為251.41M2,超賠面積為41.41M2,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住房差價為118018.5元。被告原有門面面積為45M2,原告擬交付給被告的5號門面面積為47.39M2,超賠面積為2.39M2;故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門面差價為2.39M2×75300元/M2=179967元。因被告未接收門面,也未向原告支付超賠的住房及門面面積價款,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余忠林辯稱:原告所稱被告怠于接收門面及住房不是事實。因原告要求被告出具放棄對面積提起訴訟的書面承諾才將門面及住房交付給被告,所以被告才未接收門面及住房。對住房超賠面積、應付超賠價款沒有異議,但對門面的計算面積、補差金額有異議。《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約定門面的賠付面積為凈空45M2,原告提供的門面內有磚柱,現原告以套內面積賠付并要求補差,且未扣除磚柱造成門面價值的貶損,損害了被告的利益,故請求扣除磚柱造成門面價值的貶損,并以門面的凈空面積計算補差價款。
經庭審及原、被告陳述,本院查明如下:
2013年初,被告余忠林將位于惠水縣漣江街道辦園塘坎的自有房屋交由被告鵬達公司拆遷開發商品房。2013年3月14日,被告余忠林與鵬達公司、瑞星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新民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合同》,合同約定:1、鵬達公司拆除被告房屋一套后將瑞星大廈商住樓新房一套,建筑面積按原房地產證為準,按1:1.8的比例賠付給被告(賠付面積含公攤面積);門面按雙方實際丈量內空面積為準,按1:1比例原街道原順位按內空面積返還被告;被告原有門面面積為45M2,,應賠付原順位面積為45M2門面一間,規格為凈空開間8米×進深5.625米;被告原有住宅66.49M2,賠付總面積為119.68M2的住房兩套;住房面積(以當地房管所核定的含公攤面積為準)超過應補償面積部分,被告以市場價格計算向原告補償面積差價款。合同還對臨時安置補助過渡費、樓層、搬遷時間等作了約定。
當日,原告瑞星公司、都勻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惠水項目部與被告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鵬達公司補償被告住房兩套,面積分別為:120M2、90M2(即由119.68M2增加為210M2)。房屋面積以當地房管所核定含公攤的面積為準,實際面積允許正負1M2公差,雙方互不補差;超出或不足的面積按《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的約定執行(即面積超出部分按市場價格計算面積差價)。協議還對車位、裝修費等進行了約定。項目開發過程中,被告鵬達公司退出該項目,由瑞星公司進行開發。2018年7月9日,原告瑞星公司通知被告接收住房及門面,被告對原告計算賠付門面的面積及補差金額提出異議,雙方未完成交接手續。為此,原告以被告拒接接收住房及門面、拒補住房及門面差價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1、原告瑞星公司2013年3月20日成立;2、原告瑞星公司擬賠付的門面、住房已竣工且可以交付;3、根據2016年11月17日惠水縣方園房產測繪有限公司出具的《惠水瑞星大廈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原告瑞星公司擬賠付給被告余忠林的5號門面套內面積47.39M2,擬賠付給被告余忠林的1-6-4號、1-6-5號兩套住房建筑面積分別為127.09M2、124.32M2。
再查明: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互補房屋、門面差價提出異議,均同意本院委托皓天評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5號門面內2根柱子,右側墻體一凹入空間,正門位置左右靠墻側兩面擋墻造成的價值貶損進行評估。2019年3月15日,皓天評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評估報告》確定:門面的市場交易價格為75300元/M2;門面的凈空開間為凈空開間7.9米×5.76米;共有兩根柱子右側墻體有一凹入空間,正門位置左右靠墻側兩面檔墻;左右兩根柱子尺寸:0.3M×1.53M、0.93M×0.53M,一凹入墻體空間尺寸:0.15M×0.59M,正門左右擋墻體尺寸:0.17M×0,41M、0.28M×0.55M;面積減少為:1.54M2;門面價值貶損115962元;門面使用功能受限的租金損失為160489元,即5號門面因存在使用瑕疵造成門面價值貶損共計276451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拆遷安置合同》、《補充協議》、《惠水瑞星大廈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評估報告》等在卷證實,應予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余忠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接收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交付的位于惠水瑞星大廈1-604號、1-605號住房及5號門面;
二、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自被告余忠林接收門面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門面補差款人民幣238499.8元給被告余忠林;被告余忠林于接收住屋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屋補差款人民幣118018.5元;相互折抵后,由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應補給被告余忠林人民幣120481.3元;
三、駁回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70元,鑒定費22000元,共計人民幣27770元,由原告惠水瑞星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7000元,被告余忠林承擔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彰良
審判員吳頌華
人民陪審員韓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程麗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