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作文與吳紹斌、榮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2801民初3632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任作文與被告吳紹斌、榮錦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4年初,被告榮錦公司承建被告恩施移動公司在利川的通信管道建設,后被告榮錦公司將其承建的利川忠路集鎮、柏楊壩集鎮部分管道、建南集鎮管道的勞務發包給原告,雙方于2014年7月1日簽訂了《通信管道施工勞務工資計量包干協議》,原告及被告榮錦公司移動管道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吳紹斌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后,2014年7月18日原告組織工人施工,施工過程中原告接被告榮錦公司及吳紹斌通知,將通信管道由3孔變更為5孔,其中3孔由恩施移動公司使用,2孔由利川文體新廣局使用,原告遂按5孔進行施工。2015年2月份,原告等勞務團隊施工完畢后,被告榮錦公司指派黃杰、李好二人對工程進行了驗收,但拒絕向原告提供書面驗收報告,也不進行勞務結算,并拒絕支付所欠勞務費用。另被告榮錦公司承建了恩施市馬鞍山路的移動通信管道建設,并以同樣方式及價格將勞務發包給原告,原告施工了153.1米,并制作了大井6個,被告榮錦公司將其承建的環城路移動通信直埋管道工程的勞務發包給原告,口頭約定15元/米,原告實際施工7543米。該兩處工程的勞務分包,被告均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合同,也未與原告結算,并拒絕支付勞務費用。經查,被告吳紹斌掛靠于恩施榮錦公司,對外以恩施榮錦公司名義承建,恩施榮錦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吳紹斌是工程實際施工負責人。原告認為,被告吳紹斌作為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拖欠原告勞務費,被告吳紹斌應承擔償還責任,吳紹斌掛靠于恩施榮錦公司,以恩施榮錦公司名義承接工程,恩施榮錦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恩施移動公司、利川市文體新廣局作為發包人,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原告承擔付款責任。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望支持原告的各項訴請。
四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來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黃澤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瀟瀟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