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與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2843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以下簡稱電子科技學院)與被告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聯勝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電子科技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鳳濤、曲云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合聯勝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電子科技學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合聯勝公司賠償設備維修及墻體墻面損失費用862131.99元;2.判令合聯勝公司賠償事故搶險費用13590元;3.判令合聯勝公司賠償上述費用資金占用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電子科技學院費用實際支出之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之日止;4.訴訟費由合聯勝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1月3日,原、被告雙方簽署《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體育館、游泳館委托運營管理合同》(以下簡稱《委托運營合同》),約定將電子科技學院合法擁有的體育館、游泳館委托給合聯勝公司獨家運營管理,委托期限為九年。因合聯勝公司委托運營期間未達到電子科技學院認可的標準,電子科技學院于2018年1月3日向合聯勝公司發出《解除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體育館游泳館委托運營管理合同的函》。同時因合聯勝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游泳館發生跑水事故,給電子科技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電子科技學院于2018年2月8日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確認雙方簽署的合同于2018年1月3日解除。后合聯勝公司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合聯勝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2018年1月3日,游泳館跑水事故發生后,電子科技學院組織大量人員第一時間進行搶修,后對受損設備進行維修。合聯勝公司均置之不理,并拖延履行賠償義務。合同解除后,至今仍拒絕支付相關費用及賠償款項。故電子科技學院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合聯勝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既未參加庭審,亦未作出答辯。
電子科技學院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因合聯勝公司未參加庭審,亦未對證據提出異議,故本院對電子科技學院提交的全部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3日,電子科技學院(甲方)與合聯勝公司(乙方)簽訂《委托運營合同》,主要約定:第二條,經甲方內部評審,決定將其擁有合法產權的“兩館”委托給乙方獨家運營管理。乙方同意接受此項委托。第三條,委托運營管理的標的物:(一)甲方委托乙方運營管理的標的物為“兩館”范圍內的全部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體育館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設備、設施;2.甲方游泳館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設備、設施;3.“兩館”場地內的停車位、廣告位等;4.“兩館”內的水、電、暖、通訊、網絡等設備、設施。(二)本合同的標的物以甲乙雙方確認的《委托運營管理標的物清單》為準。第四條,委托運營管理的期限:(一)甲方委托乙方運營管理“兩館”的期限為9年,前三年為固定期限合同,3年固定期滿后,由雙方委托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對乙方經營期間的經營狀況進行獨立評價并由甲方組織校內服務滿意度進行測評,達到甲方認可的標準,合同方可繼續履行,否則,甲方可以在固定期限屆滿時解除合同;(二)本合同期內,如遇乙方因運營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企業法人主體資格,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委托運營管理合同;(三)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根據屆時情況決定是否續簽。第五條,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雙方應共同辦理完成“兩館”的移交手續。第七條,受托期間對“兩館”的運營管理權范圍包括:1.發布廣告權(含委托廣告權),2.標的物的場地、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出租權、管理權、使用權,3.人事(包括管理層員工)招聘權和工資福利待遇的制定權,4.體育賽事或其它活動宣傳權、體育賽事或其它活動營銷權、物料供應權、供貨商選擇權、體育賽事或其它活動預約和安排權利等,5.體育賽事或其它活動電視轉播(含直、錄、復播)以及賽事或其它活動衍生的節目中的電視廣告資源(包括大型主題活動、專題報道、賽事或其它活動直播等)的開發權利,6.標的物范圍內的休閑、娛樂以及停車場和商業零售合法運營權及其委托運營權。第十條(一)乙方受托運營管理期間,“兩館”所產生的各項收益和支出進入乙方設置的賬戶管理。乙方不得利用該賬戶進行與“兩館”經營無關的業務;(二)在乙方受托運營管理期限第一年內,承擔體育館、游泳館運行所發生水、電、暖氣50%的費用支出。在乙方受托運營管理期限第二年內,承擔體育館、游泳館運行所發生水、電、暖氣的全部費用支出。在乙方受托運營管理期限第三年至合同終止期間,乙方除承擔體育館、游泳館運行所發生水、電、天然氣、暖氣的全部費用支出外,向甲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運營管理費用,該管理費由甲乙雙方根據運營情況協商制定;第十二條(一)投保項目1.財產保險:乙方有義務為本合同標的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財產投保必要的財產保險(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險等,投保前應將險種報與甲方認可),2.公眾責任險:乙方有義務按照相關保險法的規定為進入“兩館”的人……(三)投保金:1.本合同期內,“兩館”的各項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財產險乙方應向保險公司持續投保,并在投保單上注明甲方為共同被保險人。第十六條,(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終止或解除,(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兩館”事實上無法運營,經雙方協商,可終止或解除合同,(三)本合同約定的運營管理期限屆滿且未續簽順延合同的,合同終止,(四)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甲乙雙方的合作關系終結,除雙方另有約定,乙方應在合同終止后30日內,將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之標的物及“兩館”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附屬設施等,無條件移交給甲方。但在合同期內,因自然損耗已滅失的除外,(五)合同正常到期后,雙方未能繼續續簽合同時,乙方應在合同終止后30日內撤出自行購置的可移動設備,任何附著在建筑物或附屬設施上的設備設施,乙方不得拆除,視為贈送給甲方的物品,(六)本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本合同禁止性或限制性約定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七)合同正常到期后,雙方未能繼續續簽合同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賠;第十七條(一)為了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乙方一次性支付200000(大寫:貳拾萬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二)履約保證金是確保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保證,是合同生效的標志,乙方未能按時繳納履約保證金,視為乙方自動放棄“兩館”托管經營管理權,本合同自動失效;(三)乙方出現以下違約情況時,甲方有權沒收履約保證金:1.乙方在“兩館”運營過程中,發生致人傷殘或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2.合同執行期間,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3.乙方連續兩次未能按照甲方通知書的要求交納“兩館”運行相關費用,4.雙方合同期滿后,甲方應在辦完交接手續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履約保證金免息返還給乙方。
2018年1月3日,電子科技學院向合聯勝公司發出關于解除《委托運營合同》的函,載明:“結合中天恒的評價報告及學校職能部門的測評,后經學校‘兩館’托管運營狀況評價工作組認定,貴公司在托管運營期間未達到學校認可的標準。鑒于以上情況,以及為了更充分發揮‘兩館’服務教育教學、發揮體育育人的功能,學校決定自行管理‘兩館’不再與貴公司繼續履行運營合同,請貴公司在接到本解約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學校后勤處辦理交接手續。”。后電子科技學院以合同糾紛為由將合聯勝公司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電子科技學院與合聯勝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簽署的《委托運營合同》,并辦理財產移交手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判決,支持電子科技學院的訴訟請求,后合聯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合聯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中,電子科技學院主張涉案跑水事故系發生在2018年1月4日凌晨,是由于當時合聯勝公司負責管理的人員沒有將給游泳池注水的閥門關閉,造成游泳館跑水。當時游泳館還在合聯勝公司的控制之下,雙方一直沒有交接,后于2019年7、8月左右,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撤出。
上述事實,有電子科技學院提供的證據及其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支付設備維修及墻體墻面損失費用862131.99元;
二、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支付事故搶險費用13590元;
三、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支付維修資金占用損失(具體損失計算依據本判決所附《資金占用損失計算表》,計算標準為:自該項資金實際支出之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間,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駁回北京電子科技職業學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兩千九百九十四元,公告費二百六十元,均由北京合聯勝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盧贊贊
人民陪審員李生陸
人民陪審員袁莉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雪薇
書記員高淼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