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9143號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鶴騰商貿公司)與被告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源開發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鶴騰商貿公司的法人閆玉博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雷、于琪,被告富源開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宋修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鶴騰商貿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2、被告協助原告至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團結路19號院2號樓1層103商品房的聯機備案注銷手續;3、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已付購房款441.96萬元;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編號為XF718682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商業、辦公等非住宅類)》(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團結路19號院2號樓1層103的配套商業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總房款630.96萬元,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原告依約支付了前五期購房款共計441.96萬元,剩余189萬元購房款原告已無經濟能力支付。后經原、被告協商,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一直沒有與原告辦理相關解除手續,導致現在合同履行狀態不明?,F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更大損失,特訴至貴院,要求判如所請。
富源開發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各方當事人均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涉案房屋已經如約達到交付條件,我方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原告主張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其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2、原告前期逾期付款189萬元已經構成違約,在其清償逾期付款違約金前不應享有單方解除權,原告因自身原因即使能解除合同,亦應同時承擔總房款10%的解約違約金;4、原告在庭審辯論結束后變更案件主要事實及理由,法院應予駁回其訴請,或原告另行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2日,出賣人富源開發公司與買受人鶴騰商貿公司簽訂編號為XF718682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鶴騰商貿公司購買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團結路19號院2號樓1層103房屋;該房屋已經取得所有權證,證號為X京房權證興字第XXXX號;房屋總價款為630.96萬元,買受人采取分期方式付款,買受人應當于2018年8月2日前分6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具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約定見該合同附件五;除不可抗力外,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付款的,逾期在60日之內,買受人按日計算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通知送達買受人之日起90日內按照累計應付款的3%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購房款。
上述《買賣合同》附件五關于分期付款的約定:1、定金,買受人于2017年6月7日交納定金人民幣5萬元;2、首期房款,買受人于2017年8月2日交納總房款的10%(含定金),合計人民幣63.96萬元;3、二期房款,買受人于2017年9月2日前,交納總房款的10%(含定金),合計人民幣63萬元;4、三期房款,買受人于2017年11月2日前,交納總房款的10%(含定金),合計人民幣63萬元;5、四期房款,買受人于2018年2月2日前,交納總房款的20%,合計人民幣126萬元;6、五期房款。買受人于2018年5月2日前,交納總房款的20%,合計人民幣126萬元;7、六期房款,買受人于2018年8月2日前,交納總房款的30%,合計人民幣189萬元;8、如買受人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房款,出賣人可根據本合同第九條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
上述《買賣合同》附件十三《補充協議》第15條關于單方解除合同的補充約定:買受人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房,或發生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支付總房款10%作為違約金并承擔解除合同的所有費用。
以上合同簽訂后,鶴騰商貿公司依約向富源開發公司支付了前五期購房款共計441.96萬元,剩余189萬元購房款至今未付。案涉合同亦已進行了聯機備案登記,但案涉房屋并未實際交付。
本案審理過程中,鶴騰商貿公司主張因無能力支付剩余189萬元購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后又依據《補充協議》第15條的約定解除合同,并表示同意向富源開發公司支付相應違約金,但認為一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解除合同違約金數額過高應予調整;富源開發公司表示如果鶴騰商貿公司解除合同,兩項違約金的約定屬于不同違約情形,應同時由鶴騰商貿公司支付
判決結果
一、解除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與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簽訂的編號為XF718682的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二、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協助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辦理北京市大興區團結路19號院2號樓1層103房屋的聯機備案注銷手續;
三、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返還購房款4419600元;
四、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向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630960元(此筆款項于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返還的4419600元購房款中扣除);
五、駁回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78元,由保定鶴騰商貿有限公司負擔3038元(已交納),由北京富源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82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李繼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章平
書記員程飛
書記員李美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