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與山西紫荊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晉1181執33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8
法院:孝義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與山西紫荊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山西紫荊清瓷新材料有限公司應給付申請執行人五臺縣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1290000元。執行過程中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多次登錄最高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總對總”網絡查控,被執行人在各大銀行中無存款;2、被執行人在公安局車輛管理局所查詢系統無車輛登記信息;3、被執行人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系統查無股權登記信息;4、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對其限制高消費,并在中國執行信息網上公布。本院將上述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后,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勇峰
審判員張征全
審判員侯德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吳佩
判決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