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山一舍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浙0106執83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杭州一山一舍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90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一山一舍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貨款8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損失(以1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35%標準自2018年12月29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執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要求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報告財產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了查詢,查明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暫無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有價證券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經多方查找,亦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鑒于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報告財產,本院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無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被執行人江蘇泉恒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浙0106執832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陳宏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方迪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