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06民初1364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優創公司)與被告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化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優創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苗峰、被告安化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薛春英、靳文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優創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820萬元及利息(以82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2012年2月17日原、被告簽訂項目建設合同,約定原告承建被告年產20萬噸乙二醇項目輸變電改造工程,2016年8月11日簽訂補充合同,2019年10月31日就工程項目遺留問題再次簽訂補充合同。協商如下:1、2012年2月17日簽訂項目建設合同,該合同款項已支付完畢;2016年8月11日簽訂的補充合同,合同價款1528萬元,已支付工程款300萬元,剩余工程款1228萬元。2、2019年4月19日經雙方確商取消化肥廠站內110kV封閉組合電器(GIS)3#、5#間隔改造和取消進站電纜改電纜溝砌筑。經雙方審查確認取消的工作量金額為98萬元,大寫:玖拾捌萬元整(人民幣)。3、需支付剩余工程款1130萬元(1228萬元-98萬元=1130萬元),大寫:壹任壹佰叁拾萬元整(人民幣)。4、九龍站茶九線G1S避雷器間隔安裝,雙方共同確定安裝方案后,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前安裝、驗收完成,質量符合相關的標準。5、2012年建設電纜隧道現滲水嚴重,乙方安排專業防水施工進行修繕,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前安裝、驗收完成,質量符合相關的標準。2019年10月31日雙方簽訂支付協議書,約定內容如下:被告同意在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分八個月內支付給原告工程款1130萬元。具體付款時間為(1)2019年10月28日前還款100萬元,(2)2019年11月28日前還款100萬元,(3)2019年12月28日前還款150萬元,(4)2020年1月28日前還款100萬元,(5)2020年2月28日前還款150萬元,(6)2020年3月28日前還款200萬元,(7)2020年4月28日前還款200萬元,(8)2020年5月28日前還款130萬元,如未按規定履行協議,違約方應承擔未付工程款的利息。迄今,被告共計支付原告工程款310萬,下欠820萬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安化公司辯稱,第一、原告訴求的工程款尚未達到全部支付條件。此前的支付協議是在工程尚未竣工驗收前提下雙方簽訂的,應當以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為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條件。第二、我公司尚欠工程款總額為805萬元。第三工程質保金及工程總價款5%,應當在工程驗收合格且無質量問題一年后無息支付。第四,原告訴求按820萬元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改造工程補充合同2、支付協議書、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被告安化公司提交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31日,優創公司與安化公司簽訂《安陽市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年產20萬噸乙二醇項目輸變電改造工程補充合同2》(以下簡稱《補充合同2》),合同內容為:
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年產20萬噸乙二醇項目輸變電改造工程建設工作。2012年2月17日簽訂項目建設合同,2016年8月11日簽訂補充合同,上述兩個合同主體內容竣工并移交被告安化公司使用。雙方就項目遺留問題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一、工程建設補充合同情況:1、2012年2月17日簽訂項目建設合同,該合同款項已支付完畢;2016年8月11日簽訂的補充合同,合同價款1528萬元,已支付工程款300萬元,剩余工程款1228萬元。2、2019年4月19日經雙方確商取消化肥廠站內110kV封閉組合電器(GIS)3#、5#間隔改造和取消進站電纜改電纜溝砌筑。經雙方審查確認取消的工作量金額為98萬元,大寫:玖拾捌萬元整(人民幣)。3、需支付剩余工程款1130萬元(1228萬元-98萬元=1130萬元),大寫:壹任壹佰叁拾萬元整(人民幣)。4、九龍站茶九線G1S避雷器間隔安裝,雙方共同確定安裝方案后,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前安裝、驗收完成,質量符合相關的標準。5、2012年建設電纜隧道現滲水嚴重,乙方安排專業防水施工進行修繕,乙方于2020年4月30日前安裝、驗收完成,質量符合相關的標準。二、工程款支付。1、項目主體工程已竣工投運,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支付計劃,最長支付期限為8個月。款項不納入雙方其他工程款支付或抵扣。2、工程款支付前應開具國家現行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9年10月31日,優創公司與安化公司雙方簽訂支付協議書,約定內容如下:1、被告安化公司同意在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分八個月內支付給原告工程款1130萬元。具體付款時間為:(1)2019年10月28日前還款100萬元,(2)2019年11月28日前還款100萬元,(3)2019年12月28日前還款150萬元,(4)2020年1月28日前還款100萬元,(5)2020年2月28日前還款150萬元,(6)2020年3月28日前還款200萬元,(7)2020年4月28日前還款200萬元,(8)2020年5月28日前還款130萬元。2、工程款支付前原告優創公司應開具國家現行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3、如未按規定履行協議,違約方應承擔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4、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完成《補充合同2》中第一項第4、5小項,安化公司有權將最后一次還款順延。2020年7月15日,優創公司將《補充合同2》的第一項第5項的電纜溝隧道堵漏、防水工程完工驗收合格。2020年9月17日,優創公司將《補充合同2》第一項第4小項的工程進行交接。
2019年11月27日支付150萬元,2020年2月29日支付100萬元,2020年3月20日支付50萬元。2020年6月2日支付10萬元。2020年7月7日支付5萬元。2020年9月2日支付1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05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6月3日起按本金690萬計算至2020年7月7日,自2020年7月8日起按本金685元計算至2020年9月2日,自2020年9月3日起按本金675萬元計算至2020年9月17日,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本金805萬元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保全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200元,減半收取計34600元,原告安陽優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696元,被告安陽化學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89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歡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縣麗
書記員郭江波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