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滑縣公路管理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5民終4253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滑縣公路管理局、孫俊杰、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7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民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守智,被上訴人滑縣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兵、李西濤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孫俊杰、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人民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甲醇泄漏,并不會造成路面損壞,受損路面并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壞,而是經過往車輛的長期碾壓造成的路面毀損,與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證據不足。即使路面損失是由甲醇泄漏造成的,根據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該情況屬于責任免除情形,上訴人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滑縣公路管理局辯稱,涉案事故造成路面損失是由數噸甲醇泄漏造成,不僅是對路面的污染,更是對路基的腐蝕,依據規定,應當按照每平方米150元進行賠償,我局在事發當日就對證據進行了固定,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按每平方米60元的標準計算,因此,該報告公平合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俊杰、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滑縣公路管理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04022元、評估費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2月1日6時30分許,被告孫俊杰駕駛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8D65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滑縣長虹大道自西向東行駛至軍××交叉口處,與王楓駕駛的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797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和護欄損壞及王楓駕駛的魯E×××××重型半掛牽引車/魯E7971掛重型罐式半掛車上的甲醇泄漏,因甲醇泄漏,造成公路路面、萬占表的樹木、土地損壞及張士強后期搶險救災所產生相關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滑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孫俊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孫俊杰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牽引車/豫E8D65掛重型普通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該車主車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掛車為5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另查明,被告孫俊杰是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事故發生后,原告的損失經原告委托河南正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定結論為:標的評估損失價值為104022元。原告支出評估鑒定費5000元。訴訟中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本院對其申請聯系評估機構未果,人民保險公司也沒有聯系到能夠受理該鑒定內容并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故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同意依法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經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孫俊杰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對該責任認定書的效力,予以認定;因肇事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交強險在其它案件已經用完,對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人民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因被告孫俊杰系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的雇員,故由被告安陽豐馳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予以賠償。關于原告損失的評估報告,雖然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但因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和一審法院技術科均未聯系到相關評估機構,重新評估未果,對原提交的評估報告,被告又未能舉證證明該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資質、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證據,故對原告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損失有:1、路損104022元;2、評估費500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交強險已經用盡,交強險內不予賠償的答辯意見予以采納,對其辯稱原告的損失系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意見,本案損失系本次事故導致的直接損失,故對被告該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的對其它施救費的賠償與本案原告的損失無關;被告的其它答辯意見證據不足,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在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滑縣公路管理局路損104022元、評估費5000元共計109022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1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閆學海
審判員張利平
審判員彭立輝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甜甜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