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傳剛、李巧真等與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322民初5581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侯傳剛、李巧真與被告蕭縣新莊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莊鎮政府)、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李集村委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岳,被告新莊鎮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繼山、臧玉,被告李集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郭慶東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言志、周超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侯傳剛、李巧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共計4216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二原告之子侯廣安2005年10月生人,生前系蕭縣思源中學初二年級學生。2020年7月,侯廣安到其位于的外祖父李兆華家度暑假。同年7月7日七時許,侯廣安被發現在距李兆華家門口50米左坑中溺水,雖經搶救不幸死亡。據了解,李兆華家門口的水坑屬被告蕭縣新莊鎮李集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所有,被告新莊鎮政府統一規劃時將水坑深挖,原本平緩的水坑邊被挖的陡峭,且沒有設置欄桿、警示牌等安全標志。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二被告作為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應對靠近村民住所的水坑設置安全設施及警示標志,其過錯行為致一個花季少年不幸溺亡,給二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新莊鎮政府辯稱,新莊鎮政府不是案涉水坑的所有者、管理者、經營受益人,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原告要求新莊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原告對新莊鎮政府的訴訟請求。
李集村委會辯稱,受害人在水坑洗澡時有成年家屬看管,受害人及其家屬對涉水洗澡的危險性是明知的、可預見的,因此受害人的監護人應承擔受害人死亡的相應責任。李集村委會作為水坑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設置了警示標志,原告要求李集村委會承擔責任無事實依據,應依法駁回原告對李集村委會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一)、原告所舉證據2,四川省古藺縣龍山鎮龍山街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四川省古藺縣公安局出具的居民死亡戶籍注銷證明、李集村委出具的證明,欲證明受害人侯廣安于2020年7月7日溺水死亡的事實。被告李集村委會提出異議,認為死亡原因應當根據法醫鑒定確定。經審核,上述證據系基層村民組織、公安機關出具,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且李集村委會作為本案被告,其出具的證明應系對受害人侯廣安溺水死亡的認可,故本院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定。原告所舉證據3,原告侯傳剛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障卡、工資明細清單一組,欲證明原告為辦理喪葬事宜造成的誤工損失為4664.75元,因未保留交通費票據,交通費請法庭酌定。兩被告對其證明目的均提出異議,認為不能證明其實際誤工的天數及費用。經審核,原告侯傳剛作為受害人侯廣安的父親辦理喪葬事宜符合常情,交通費系必然產生的費用,結合侯傳剛居住地在四川省距事發地較遠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費500元;侯廣安于2020年7月7日溺水死亡,侯傳剛辦理喪葬事宜應在7月份,根據原告提供的工資明細單顯示其7月份工資并沒有減少,不能證明因辦理喪葬事宜造成誤工損失,故對證明侯傳剛誤工費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二)、被告李集村委會所舉證據2,照片4張,欲證明在事故發生前李集村委會在涉案水坑附近設置了警示標志、圍欄,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提出異議認為,照片中的圍欄不是被告李集村委會設置,而是受害人的外祖父李兆華設置,照片中的警示標志設置在水坑的東邊,事發地點在水坑的西邊,事發地點無任何圍欄和警示標志。經審查,根據被告李集村委會在庭審中的陳述,涉案水坑東西總長600米,分為兩段,東段300米,僅在東段東頭設置兩個警示標志,事發地點在東段西頭。由此可知,被告李集村委會雖然在水坑邊設置了警示標志,但水坑面積較大,僅在水坑東頭設置,且距離事發地點較遠,不能證明被告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對該組的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被告李集村委會申請本院調取的蕭縣新莊派出所出具的視頻資料,欲證明事發時受害人的姨在現場并拍攝了受害人洗澡的視頻,受害人死亡是因其家人未盡到安全看管義務。原告對視頻內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受害人在水坑洗澡時有其近親屬看管的事實,該視頻能夠證實受害人在水坑溺亡的事實。經審核,原告對視頻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且在庭審中自認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前有成年親戚在場,拍攝視頻后離開現場。由此可以認定受害人親屬知道受害人去水坑洗澡,但在拍攝視頻后離開現場,對受害人在水坑洗澡的潛在危險采取放任態度,沒有完全盡到安全看管責任,故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認定的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原告侯傳剛、李巧真系夫妻關系,其子侯廣安于2005年10月12日出生。2020年7月,侯廣安到其外祖父李兆華家度暑假,同年7月7日侯廣安到李兆華家附近的水坑洗澡,有其成年親戚在現場為其拍攝視頻,拍攝完視頻后該親戚離開現場,后發現侯廣安溺水,報警后在該水坑打撈到侯廣安,經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侯廣安洗澡的水坑位于蕭縣,屬被告李集村委會所有,由其管理,該坑東西長600米,分東西兩段,東段長300米,李集村委會在水坑東段東頭設置兩塊警示牌,內容為“水深危險請勿靠近”、“水深危險禁止入內”,水坑周圍沒有設置其他安全防護措施。侯廣安洗澡地點在水坑東段西頭。
原告侯傳剛居住地在四川省古藺縣龍山鎮,在海寧市工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侯傳剛、李巧真各項損失236640元;
二、駁回原告侯傳剛、李巧真對被告蕭縣新鎮鎮人民政府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侯傳剛、李巧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25元,減半收取3812.5元,由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蕭縣新莊鎮李集村村民委員會負擔1150元,由原告侯傳剛、李巧真負擔23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美芳
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