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林庭與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百花公寓管理處、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粵0304民初29567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林庭訴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百花公寓管理處(以下簡稱城建物業百花公寓管理處)、被告深圳市城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物業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平、人民陪審員高蘭、人民陪審員張慧英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于2018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羅愛華、肖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相關情況
一、入職時間:2013年1月11日。
二、任職崗位:保安。
三、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原告與被告城建物業百花公寓管理處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從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四、最后一天上班時間:2017年5月3日。離職時間:2017年5月4日。
五、月工資情況:勞動合同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030元,并以此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如深圳市最低工資調整,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隨之調整。原告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000元。
六、關于原告訴請的2013年1月11日至2017年5月3日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工資及休息日加班工資。
原告主張,其每月工作27天,每天工作12小時,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加班4小時。原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張空白的《值班記錄表》及2018年6月12日-6月16日期間《值班記錄表》、《公共秩序維護值班記錄表》照片影印件為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被告主張,原告每月工作27天,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未要求打卡考勤,每月由帶班班長統計員工的加班時長,交保安隊長確認后并擬定加班、考勤匯總表由員工簽名確認,公司已足額支付了原告的加班費,被告就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2015年5月-2017年5月工資發放表、考勤匯總表、加班匯總表等證據為證,每月工資發放表、考勤匯總表、加班匯總表均有原告的簽名確認,記載了原告的工作時長、加班時長、工資的支付情況,其中工資發放表下注明“本工資發放表須由員工仔細核實本人工資的計發與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相符后親自簽名確認”,被告已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倍計發了原告的加班工資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林庭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未交納),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此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王平
人民陪審員張慧英
人民陪審員高蘭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馮益(代)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