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與上海彧馨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06民初27177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永愛醫養產業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彧馨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付小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5月21日為本案處理管轄異議期間。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歸還超額支付的合同款371864元;2.被告支付逾期供貨的違約金60517.60元(1210352元*5%=60517.6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YA-SH-CG-2016-43的《紅寧護理院項目家電購銷合同》,合同金額為1210352元。簽訂合同后,原告于2017年3月、2017年5月分兩次支付了合同額50%的預付款即605176元,并通知被告送第一批貨物:冰箱、洗衣機、微波爐各48件,送貨金額合計為406272元,2018年5月第一批貨物驗收合格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累計支付了203136元貨款(第一批貨物50%的尾款)。2019年1月原告口頭通知被告進行后續送貨,將剩余冰箱、洗衣機、微波爐各95件一次性交付給原告,但被告僅交付冰箱及洗衣機各4件,金額30176元,其他貨物未交付。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交付剩余貨物,但被告遲遲未履行,2019年8月1日原告再次書面通知被告交付剩余貨物,被告仍未履行交付義務。因被告已根本性違約,2019年9月29日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關系。原告已按YA-SH-CG-2016-43合同第4.2條的約定向被告支付合同總價50%的預付款,并支付了第一批貨物50%的尾款,但自2019年1月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后續貨物的供貨義務,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按已履行部分即交付的貨值436448元進行結算,被告需及時返還原告超額支付部分計371864元。根據合同第7.2條約定,被告延期交貨和延期服務的賠償費按每天遲交產品貨款的1‰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5%。逾期供貨的違約金若按每天遲交產品貨款的1‰計收為208954.08元(2019年1月30日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9日,計270天,773904元*0.1%*270天=208954.08元),超過合同價5%即60517.60元(1210352元*5%=60517.6元),故被告需根據合同意思自治原則及時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0517.60元。原告已積極履行合同付款義務,但自2019年1月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后續供貨義務,已構成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
被告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作為乙方簽訂《紅寧護理院項目家電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采購中山公園紅寧護理院項目微波爐、洗衣機及冰箱,合同金額1210352元;甲方在發出供貨指令后20天內以轉賬方式支付合同總價50%給乙方;貨到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以轉賬方式支付乙方合同金額50%尾款;如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應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辦法,延期交貨和延期服務的賠償費均按每日遲交產品貨款的1‰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的5%。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別于2017年3月28日、2017年5月11日支付預付款363105.60元、242070.40元,合計605176元;2018年5月18日、2018年5月19日、2018年5月24日支付貨款100000元、100000元、3136元,合計203136元。被告于2018年5月向原告交付冰箱、洗衣機、微波爐各48件,貨物價值406272元;2019年1月向原告交付冰箱、洗衣機各4件,貨物價值30176元。
2019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郵寄《供貨通知》,告知被告尚未供貨的家電,原告公司多次微信、電話要求被告供貨,被告均不予理睬,現以函告知被告在供貨通知發出之日起三日內將應供家電供貨至購銷合同約定地址。該郵件未妥投被退回。
另查,原告原名稱為廣東永愛養老產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變更企業名稱為廣東永愛醫養產業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彧馨貿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東永愛醫養產業有限公司退還貨款371864元及支付違約金60517.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892.86元,財產保全費2681.91元,合共6574.77元(原告廣東永愛醫養產業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上海彧馨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付小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胡大興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