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與河北佳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81民初411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潤公司)與被告河北佳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易公司)、第三人河北德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奧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媛、被告佳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舒闖、第三人德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喬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潤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退還原告繳納的合同首付款7萬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20日,原、被告與第三人簽定天然氣鍋爐超低氮排放治理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的鍋爐進行改造治理,合同生效后15日完成治理,治理完成后原告的鍋爐應達到《辛集市大氣污染防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關于開展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辛氣領辦(2019)6號文件的要求,若達不到,乙方也就是被告退還甲方全部費用。2019年7月22日,原告將合同約定的第一批首付款轉賬給被告,被告收到款項后與第三人未進行任何的改造工作,經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均沒有任何進展,故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佳易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已經按照原被告與第三人三方簽訂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德奧公司述稱,我們是施工方,現在我們施完工了,錢沒有到我們這,沒有別的需要陳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交證據為:1.原被告、第三人簽訂的《天然氣鍋爐超低氮排放治理合同》;2.第三人給原告出具的情況說明3.原告支付給被告7萬元首付款轉賬記錄。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合同、轉賬記錄真實性無異議,對第三人出具的情況說明真實性不認可。
被告提交的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環保局備案的證據為:1.辛集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即辛氣領辦[2019]6號;2.河北中天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中天檢字(2019)第(09105)號檢測報告;3.原告與河北華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超低氮燃燒器購銷合同;4.河北清源環保監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清源檢測(2019)第102503號檢測報告;5。辛集市位伯鎮人民政府證明。
原告對被告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明備案所需材料以及備案信息與被告沒有關系、檢測報告委托人為原告,也證明不了與被告有關系。
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宏潤公司與被告佳易公司、第三人德奧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簽訂天然氣鍋爐超低氮排放治理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及第三人對原告鍋爐進行改造治理,合同生效后15日內被告完成該項目治理,且保證原告鍋爐天然氣尾氣達到《辛集市大氣污染防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關于開展燃氣鍋爐額氧化物理治理工作的通知》辛氣領辦(2019)6號文件要求的氮氧化物低于30mg,合同約定被告負責的項目為文件整理、安裝氮氧化物分析儀、第三方檢測、備案資料整理、環保局備案。第三人負責的項目為安裝煙氣循環管道、煙氣蝶閥、管道保溫、泠凝水排空閥、軸流風機、FGR控制系統、比例式調節系統、預混風箱安裝。合同總價款14萬元。合同約定若因被告、第三人原因中止合同,被告無條件退還原告支付的全部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7萬元。被告委托了第三人對該項目進行改造,第三人主張其安裝了煙氣循環管道、煙氣蝶閥,但因沒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沒有及時給付第三人貨款,第三人稱通過技術手段改變了鍋爐的燃燒方式,屏蔽了鍋爐的自動運行,造成鍋爐平常使用時不達標,但檢測時可以通過其公司專業人員手動調試達標。第三人也向原告出具了相關情況說明,因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其施工費用,導致該項目目前處于停滯狀態。2019年9月16日原告委托河北中天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顯示該鍋爐改造已達標。后因該鍋爐不能正常達標使用,原告又另行與河北華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超低氮燃燒器購銷合同,并委托第三方河北清源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檢測、驗收,且檢測、驗收合格。
被告主張其以原告的名義委托第三方河北中天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辛集市人民政府根據其通過的所有材料出具證明,證明該鍋爐已經完成了超低氮改造,得到該證明后被告到環保局進行了備案。但其證明不了上述工作是被告所做。另第三人的相關陳述也印證了是由于被告沒有給付貨款而導致該項目沒有完成。故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被告河北佳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原告河北宏潤油脂工業有限公司所付首付款7萬元。
案件受理費775元,訴訟保全費770元,由被告河北佳易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揚
書記員張琦云
判決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