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蒙與周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06民初4041號
判決日期:2020-11-14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建蒙與被告周力、第三人成都螞蟻搬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螞蟻搬家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建蒙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思瀚、被告周力、第三人螞蟻搬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況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建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周力賠償家具、家電損失16553元和房屋維修費15243元;2.判令周力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19日,張建蒙與周力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周力享有免租期191天以補足承租房屋家具、家電。合同簽訂當日,張建蒙將房屋交付給了周力使用。因周力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并損壞租賃房屋,張建蒙已解除合同。周力損壞承租房屋,且擅自搬走張建蒙所有的家具、家電。
周力辯稱,1.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已解除;2.張建蒙向周力發出搬離通知后,周力已于2018年7月20日搬離租賃房屋;3.不認可張建蒙主張的相關損失。
螞蟻搬家公司述稱,1.因螞蟻搬家公司系密集勞動力型企業,從業人員流動性較大,已無法核實周力委托螞蟻搬家公司搬運租賃房屋內的物品情況及搬運時間;2.螞蟻搬家公司在搬運過程中盡到了合同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19日,張建蒙(出租方)與周力(承租方)簽訂《房屋出租合同》,約定張建蒙向周力出租位于金牛區房屋。
合同簽訂后,張建蒙向周力交付了租賃房屋。因周力未按約支付租金,張建蒙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周力尚欠張建蒙租金、未結清的水、電、氣等費用共計21000元,周力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萬元,余款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2.雙方確認對租賃物內家具、家電權屬以及裝修裝飾爭議,由雙方自行協商或另行起訴解決。周力就該案債務已履行完畢。
另查明,張建蒙、周力分別向本院提交的《房屋出租合同》,張建蒙持有的《房屋出租合同》系手寫第一聯原件,周力持有的《房屋出租合同》系第一聯原件復寫紙所印形成。兩份《房屋出租合同》僅就“附屬室內設施”一欄內容存在差異,其余內容一致。張建蒙持有的《房屋出租合同》附屬室內設施一欄所對應的物品除機頂盒及其他以外均劃勾確定為“有”,周力持有的《房屋出租合同》附屬室內設施一欄所對應的物品未劃勾。
以上事實,有《房屋出租合同》、《民事調解書》【(2018)川0106民初10013號】、《執行完畢通知書》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張建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5元,減半收取計297.5元,由張建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黃興奎
判決日期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