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與蒼南汝森民惠醫院有限公司、張愛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106民初4190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訴被告蒼南汝森民惠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汝森公司)、張愛軍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袁、姜晨到庭參加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汝森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檢驗款14922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5926.39元(從逾期付款之日起暫計至2019年4月10日,此后另計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張愛軍對被告汝森公司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汝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汝森公司委托原告作為醫學樣品的定點檢測單位。被告張愛軍為擔保人。后經對賬,被告汝森公司出具《應收賬款對賬單》一份,確認欠原告檢驗款184224.80元。后被告汝森公司支付原告檢驗款35000元,余款原告至今未能獲償。
二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汝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汝森公司采集的醫學樣品,委托原告作為其定點檢測單位;本協議有效期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年,如甲乙雙方在協議到期一個月前沒有提出終止本協議,協議將自動延續一年;乙方完成檢測后,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送達上個月檢驗項目和數量明細(對賬單);甲方如有異議,應于接到對賬單后3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付款時間:甲方在乙方開具發票之日起60日內將上述檢測費用匯入乙方指定賬戶;甲方按照協議約定及時支付檢測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逾期費用千分之五的違約金。該協議落款甲方處有加蓋被告公司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張愛軍簽字,此外,該協議最下面還寫有:甲方擔保人:張愛軍;擔保期限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按約為被告汝森公司進行檢驗。原告分別于2017年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開具浙江省醫療服務(門診)發票各一份,金額分別為36831.60元、66771.20元、41173.20元、39448.80元,合計184224.80元。后經對賬,原告向被告汝森公司出具《應收賬款對賬單》一份,其中載明:在此希望貴單位能確認銷售期間至2017年8月31日止,未回款情況:貴單位尚欠我公司檢驗款金額為184224.80元。被告汝森公司在“本單位確認上述款項無誤”下加蓋“蒼南汝森民惠醫院”章。后原告獲償35000元,余款149224.80元至今未能獲償。
以上事實有《合作協議書》、《應收賬款對賬單》、發票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在案證實
判決結果
一、蒼南汝森民惠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杭州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檢測費149224.80元,支付違約金55926.39元(暫計至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按年利率24%另行計付);
二、張愛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78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546元,合計5924元,由蒼南汝森民惠醫院有限公司、張愛軍負擔。
杭州艾迪康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蒼南汝森民惠醫院有限公司、張愛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長張楊清
人民陪審員徐珊
人民陪審員鄭燕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書記員葉瑩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