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衛勝、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借記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06民初4212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毛衛勝與被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以下簡稱農行玉泉支行)借記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過程中,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以下簡稱農行保俶支行)向本院提交變更訴訟主體的申請,認為農行玉泉支行系其所屬的二級支行,無法獨立對外參加訴訟活動,故申請變更其為被告,并明確承諾承擔裁決結果。原告亦同意變更本案被告為農行保俶支行。本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依法通知農行保俶支行作為被告參加本案訴訟,并于2018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巍、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時杰、劉磊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成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3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巍、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時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6001.94元、利息1168.27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存款年利率1.5%暫計至2018年5月16日),此后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的標準另計。審理中,原告自認一筆299.4元的財付通交易為其個人手機充值消費的交易,并據此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05702.54元、利息1166.59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按存款年利率1.5%暫計至2018年5月1日),此后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的標準另計。
事實和理由:2007年7月9日,原告在農行玉泉支行辦理了卡號為×××13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一張。2017年12月14日凌晨4時23分至6時49分,原告收到該卡多次被消費的信息,顯示共支出14筆,合計206001.94元。然而該時間段內原告一直隨身攜帶該卡在家,無任何消費。當日早上,原告向農行玉泉支行查閱交易明細,得知該卡當日14筆交易,除1筆財付通交易外,其余13筆交易均發生在美國。其中通過pos機終端被盜刷9筆,ATM機現支1筆,產生的查詢費與手續費共3筆。原告立即在該行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前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玉泉派出所報案,并做了筆錄。后原告向農行玉泉支行主張賠償因借記卡被盜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但該行僅愿意賠償被異地現支的9974.06元。原告認為,農行玉泉支行同意并向原告發放借記卡的行為表明雙方之間成立了儲蓄合同關系,且該合同合法有效。商業銀行對儲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原告的借記卡在海外被盜刷,說明農行玉泉支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農行玉泉支行系被告農行保俶支行下屬的二級支行,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一、芯片卡不易被復制。案涉借記卡介質為芯片卡。芯片卡不同于一般的磁條卡,是目前安全性最高的卡片,迄今未發生過芯片卡被復制的先例。二、原告未能證明芯片卡“被盜刷”時,真卡在其身邊。原告報案時,未提供任何持卡取款或刷卡消費等可以證明真卡在其身邊的證據材料。被告通過后臺技術查詢顯示,該卡僅于“被盜刷”35小時前,有一筆在杭州農行科技城支行現金取款的記錄,但在“被盜刷”發生前后各35小時的時段內,均無該卡的讀卡記錄。至于打印交易明細,只需要讀取磁條信息不需要讀取芯片信息,因此不能必然排除真卡在美國消費、取現的可能。三、ATM機上取現,必須輸入正確的密碼才能實現。持卡人在ATM機取款必須同時具備真實銀行卡和正確密碼兩項條件。密碼由儲戶自行設置和掌握,通過加密后傳輸保存,具有唯一性和高保密性,銀行對此無法查詢。儲戶對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除非有證據證明系銀行原因導致密碼泄露,否則密碼泄露致損的風險應由儲戶本人承擔。本案中,取款人能夠正確輸入銀行卡密碼,其取款行為應視為原告本人的受托行為,或原告對密碼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致密碼泄露。無論是何種情形,其結果均應由原告本人承擔。另原告已就本案事實向公安機關報案,本案存在經濟犯罪嫌疑,故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農行玉泉支行系被告下屬的二級支行。2007年7月9日,原告在農行玉泉支行申領了芯片借記卡一張,賬號為×××13。2017年12月14日4時23分至8時08分期間,原告連續收到短信通知,告知案涉借記卡發生消費9筆、ATM機現支1筆、手續費1筆、查詢費2筆、財付通1筆,共計206001.94元,余額154477.69元。
當日早晨,原告看到短信通知后,于上午9時左右對案涉借記卡辦理了口頭掛失手續,隨后前往農行玉泉支行。在該行原副行長朱麗琴陪同下,原告持掛失的案涉借記卡在ATM機(編號:×××38)上插卡,該卡被吞。被告提交的插卡流程說明顯示,“……10:07:04,插入IC芯片卡,設置芯片卡通訊協議成功……10:07:09,插卡IC賬號:×××13……10:07:24,與主機通訊,交易類型:查詢,流水號:5450;10:07:25,與主機通訊,回應信息:113;10:07:27,吞卡成功”。銀行工作人員隨即打開ATM機取出案涉借記卡,原告于當日10:12:28在銀行柜面打印了該卡的當日交易明細清單。經查詢,前述消費、現支均發生在美國。隨后,原告在朱麗琴陪同下前往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玉泉派出所報案,并出示了案涉借記卡。
審理中,原告自認前述14筆交易中的財付通1筆系其通過財付通為自己的手機號碼充值,不列入主張范圍。
上述事實由借記卡產品資料查詢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受案登記表、衛星地理定位、說明函等證據以及當事人在審理中的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毛衛勝損失205702.54元、利息損失1166.59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暫計至2018年5月1日),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以未賠償金額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的標準另行計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03元,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負擔。
毛衛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長趙玲玲
人民陪審員曹霞
人民陪審員王衛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夏意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