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1民終7759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盼得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通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2020)冀0110民初2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明顯錯誤,依法應予糾正。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8年9月21日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號P192031870192919)。該合同第一條約定了產品名稱為柴油發動機,型號為Panda18XPVMV-N進口車載柴油發電機,額定功率18.0KVA,頂置散熱器,含低溫啟動,含配套安裝冷卻液……,單價為23.65萬元。而一審判決書將上述事實認定為依《采購合同》約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進口車載柴油發電機一臺,認定發電機配置中含低溫啟動功能,價格為23.56萬元。一審判決書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的發電機型號表述成發電機的配置,明顯偷換概念,或是審查不清。2、一審判決書認定上訴人采購了不含低溫啟動功能的柴油發電機,通過自行加裝低溫助燃裝置后向被上訴人交付明顯錯誤。①上訴人為了證明自己是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訴人盼得科技公司與德國費希爾熊貓發電機公司(下稱德國熊貓公司)簽訂的訂單合同,該合同對產品描述內容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一致,型號為Panda18XPVM-N(含低溫啟動)。德國熊貓公司收到合同傳真后,按合同要求生產、出口交付。隨后,上訴人履行進口貨物報關手續,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指定的收貨人發運貨物、配件輔材和產品隨機用戶手冊(手冊中明確測發電機含低溫啟動)。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了收貨單,隨機產品用戶手冊,并單獨提交了手冊中“關于發電機低溫啟動”功能與操作規范的相關章節內容,確認被上訴人指定的收貨人已經收到符合采購合同約定含低溫啟動功能的柴油發電機Panda18XPVMV-N一臺及相關配件、輔材等。②一審判決書在查明事實部分的認定,與該院認為部分的闡述前后矛盾。一審判決書在認定事實部分,確認“后原告(即被上訴人)依約向被告(即上訴人)支付預購款224675元,被告(上訴人)采購上述型號柴油發電機一臺,通過在發電機上加裝低溫助燃裝置后交付原告(被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采購合同》約定車載發電機型號含低溫啟動,那么一審判決書的這句話的意思是上訴人交付的發電機符合合同約定的帶低溫啟動功能的發電機。而一審判決書在該院認為部分又認定“被告(即上訴人)采購了不含低溫啟動功能的柴油發電機,通過自行加裝低溫助燃裝置后向原告(被上訴人)交付”。同一事實,一審判決書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令人費解。結合《采購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提交的訂單合同(與德國熊貓公司的)、被上訴人的收貨單、產品用戶手冊等,應當確認上訴人交付的貨物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3、一審判決書認定被上訴人在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交付貨物質量沒有證據支持。一審時,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上訴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一審判決書避開了雙方的合同約定來評判案件事實令人費解。《采購合同》第二條對交付的柴油發電機驗收標準和時限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是按原廠的產品質量標準或產品規范進行驗收。被上訴人在訴狀中稱,在安裝過程中,被上訴人查驗該發電機序列號,發現上訴人提供的序列號為“SN181930”的柴油發電機配置不包含低溫啟動功能,低溫啟動裝置系上訴人私自改裝。對這一節事實,被上訴人在庭審時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對接收貨物的查詢和檢驗產品質量的過程和結果,上訴人在庭審時對這一節事實予以完全否認,認為被上訴人沒有按照合同第二條的約定標準進行檢驗明顯錯誤,其民事起訴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在僅有被上訴人陳述而沒有提供其他證據進行印證的情況下,一審判決書直接認定“原告(被上訴人)在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交付貨物質量”,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庭審時,上訴人提供了交付的此臺發電機的德國原廠用戶手冊(中文版、英文版各一套原件)以及發電機“低溫啟動”相關的章節內容、進口合同報關單、收貨單等證據來證實上訴人交付的柴油發電機是符合合同約定的型號和質量要求。4、上訴人郵件回復的內容不構成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的自認,不能免除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二、一審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采購合同》明顯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承前所述,被上訴人沒有證明上訴人遲延履行合同義務,上訴人也沒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被上訴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審時,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經過檢驗上訴人交付的柴油發電機不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也沒有提供第三方拒收上述交付的柴油發電機的證據。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如果被上訴人和第三方約定的質量檢驗標準,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約定檢驗標準不一致,應當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定的檢驗標準對交付的柴油發電機進行檢驗。事實上,被上訴人在沒有檢驗的情況下就斷言上訴人交付的柴油發電機不符合合同質量,這一做法明顯錯誤。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上訴人的行為使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本案一審時,上訴人沒有以不可抗力進行抗辯,被上訴人也沒有以不可抗力主張權利,一審判決書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有關不可抗力的條款進行判決明顯錯誤。3、一審判決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支持被上訴人關于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明顯錯誤。該條是針對買賣合同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規定,而不是針對價款占用損失的規定。另外法律沒有規定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支持被上訴人的利息損失。
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事實清楚,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人在質量異議期內向被答辯人提出異議。被答辯人承認其交付的發電機不含低溫啟動功能,被答辯人辯稱其法定代表人的郵件回復系錯誤回復不當回復,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且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交付的車載柴油發電機符合合同約定。故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事實清楚,應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二、一審法院判令被答辯人支付逾期退款利息,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如上所述,因被答辯人提供的進口柴油發電機不符合合同約定,在雙方郵件往來中,被答辯人已于2019年3月6日明確同意解除合同,接受退貨退款至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另被答辯人違約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被答辯人違約給答辯人造成了損失,一是另行購買設備的差價。二是貨款被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判令被答辯人支付逾期退款利息,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
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遠東通信公司與盼得科技公司2018年9月21日簽訂的《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號:PI9203180192919)解除;2、盼得科技公司返還遠東通信公司預付款224675元、賠償遠東通信公司損失55500元及預付款返還前利息(利息以224675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盼得科技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遠東通信公司與盼得科技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號:PI9203180192919),約定盼得科技公司向遠東通信公司提供Panda18XPVMV-N進口車載柴油發電機一臺,發電機配置中含低溫啟動功能,價格為23.65萬元。后遠東通信公司依約向盼得科技公司支付預付款224675元,盼得科技公司采購上述型號柴油發電機一臺,通過在發電機上加裝低溫助燃裝置后交付遠東通信公司。遠東通信公司簽收貨物后發現低溫啟動系統不是原廠,經與代表處核實,這個序列號的機器是標配的,低溫啟動不是原廠配的,2019年1月22日遂向盼得科技公司發送郵件商談。盼得科技公司當日回復“因為此機組貨期急,我司只有P18XPVMV-N標配不帶低溫啟動系統的機組,重新跟德國訂購帶低溫啟動系統的機組貨期遠遠來不及,所以,無奈之下,我司將公司其他一臺帶低溫啟動系統的機組上拆卸下來,然后安裝到此P18XPVMV-N機組上的進行交付的。請知悉并理解”。1月23日盼得科技公司回復郵件“之前報價時確實沒有仔細查詢保稅區P18XPVMV-N現貨機組配置,所以未告知貴單位P18XPVMV-N標配,不帶低溫啟動系統,考慮到貨期急,是我司從一臺15000NEPVMV-N機組上拆卸下來安裝到P18XPVMV-N機組上去的”。2月21日盼得科技公司郵件回復“我司是從公司庫存一臺15000NEPVMV-N機組上的低溫助燃拆卸下來,然后加裝到P18XPVMV-N機組上去的”。2019年3月6日盼得科技公司郵件回復“關于此合同,我司按要求及時交付到指定車改廠的產品完全滿足合同要求,沒有影響貴司項目交車,不同意貴司提出的承擔任何不合理的賠償要求。考慮到雙方的友好合作,貴司若不接受我司提供的機組,我司同意取消合同,接受退貨、退款,運費可由我司承擔”。后雙方協商交涉解決未果,遠東通信公司為此訴至該院。另查明,遠東通信公司與案外人北京青鳥思華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號:PI9203190042318),采購柴油發電機的型號、功能及其他輔助設置與向被告采購的內容一致,合同單價為292000元,案外人向遠東通信公司提供的合同約定的柴油發電機后,遠東通信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全部價款。
一審法院認為,遠東通信公司、盼得科技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號:PI9203180192919)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遠東通信公司依約向盼得科技公司支付了預付款,盼得科技公司應向遠東通信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盼得科技公司采購了不含低溫啟動功能的柴油發電機,通過自行加裝低溫助燃裝置后向遠東通信公司交付,遠東通信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不符合雙方約定的交付貨物質量,經雙方多次郵件往來商談盼得科技公司認可質量不符合要求同意解除合同,雖然盼得科技公司后期往來郵件中改變對配件稱謂,但未提供足夠證據否認自認。應視為交付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遠東通信公司在此情況下另行購買相同規格貨物,雙方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遠東通信公司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解除合同后盼得科技公司應返還遠東通信公司預付款224675元,遠東通信公司向盼得科技公司返還柴油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合同解除后盼得科技公司占用遠東通信公司資金期間的利息盼得科技公司應予以賠償,遠東通信公司主張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該院予以支持。遠東通信公司向案外人北京青鳥思華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簽訂《采購合同》,采購柴油發電機的型號、功能及其他輔助設置與向盼得科技公司采購的內容一致,合同單價為292000元,案外人向遠東通信公司提供的合同約定的柴油發電機,遠東通信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全部價款,差價系由于盼得科技公司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所致,盼得科技公司應當賠償原告差價損失55500元。判決:一、解除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簽訂的《采購合同》(采購合同號:PI9203180192919)。二、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預付款224675元及利息(利息以224675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該判決執行完畢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三、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損失55500元。四、河北遠東通信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上海盼得科技電氣有限公司Panda18XPVMV-N進口車載柴油發電機一臺及其附屬設備。
本院二審期間,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基本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2元,由上訴人上海盼得電氣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超
審判員楊義秀
審判員劉明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王歌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