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城市管理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行終630號
判決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因訴被上訴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城市管理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4行初65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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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認為:原告主張其系管城回族區張家門1號院內面積為60平方米的門面房的所有權人,但其提交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其上述主張,故原告起訴缺乏基本的事實根據,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上訴人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稱:上訴人是管城回族區張家門1號院內面積為60平方米的門面房的所有權人,有權就本案強拆行為確認違法。首先,涉案房產雖然沒有房產證明,但上訴人在一審開庭時提交了涉案房產的土地使用權證[鄭國用(1996)字第2337號],土地使用權證顯示的土地使用權人是鄭州市彈簧廠。其次,根據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經貿字(1998)03號關于鄭州市衡器廠等十一家企業組合成立“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的通知,由鄭州市彈簧廠等十一家企業組合成立“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變更企業名稱為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最后,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土地房產過戶的通知(鄭政文〔2013〕259號),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將鄭國用(1996)字第2337號過戶或登記至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現正在辦理過程中,故雖然登記在鄭州市彈簧廠名下,但應屬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故上訴人有權就本案強拆行為確認違法提起訴訟。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4行初65號行政裁定書,指令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2.依法判令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城市管理局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證據無法證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上訴人是否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關街街道辦事處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性,上訴人是否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請求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
二審期間,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2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土地房產過戶的通知》(鄭政文〔2013〕259號),其中載明:1998年2月,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管城公司)是經管城回族區委區政府同意、區經貿委《關于鄭州市衡器廠等十一家企業組合成立“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的通知》(管經貿字〔1998〕03號)批準,由鄭州衡器廠等11家企業合并成立的集體企業。1999年7月,經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關于鄭州市產權交易市場關于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兼并鄭州市商城節能裝備廠的請示的批復》(〔1999〕04號),兼并鄭州市商城節能裝備廠……。2012年2月,鄭州市管城工業總公司整體產權在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轉讓,受讓方為任水明等30名自然人。2012年5月21日,經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核準,管城公司變更登記為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業職工已全員安置。鑒于上述情況,同意將已列入改制資產的管城公司名下的9處房產、鄭州市裝飾工藝家具廠名下辦理的1處房產和5宗土地(其中包括本案被拆除房屋所在的鄭國用〔1996〕字第233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項下土地),過戶或登記至鄭州志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全額上繳市財政等內容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20)豫0104行初65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合議庭
審判長魏麗平
審判員張志立
審判員張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書記員張蕾
判決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