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回林、廣西欣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譚永潔等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5民初5069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欣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閉回林、鄭輝、譚永潔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錫婷、宋菲及被告鄭輝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閉回林及被告譚永潔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清償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物業管理費131971.46元、衛生垃圾處理費1786.58元、水電費1249.50元以及違約金暫計8856.49元(違約金截至2012年2月29日為8856.49元,從2012年3月1日起以135007.54元為基數,按照央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付直至債務清償);2.被告清償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3527元;3.被告加倍支付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4.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與南寧市華揚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揚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已經作出一審民事判決【(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判決華揚公司支付原告物業管理費以及相關費用,該案后來進入執行階段,但華揚公司一直未清償債務。2017年11月16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受理原告對華揚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并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終結華揚公司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2017)桂0105強清1號】。三被告作為華揚公司的股東,在華揚公司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后未在法定時間內成立清算組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因三被告原因,法院無法對華揚公司進行強制清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的規定,三被告應承擔償還責任。被告承擔的償還責任性質上是侵權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法院有權管轄,本案中被告怠于在華揚公司所在地對公司進行清算導致侵權,故侵權行為地即為華揚公司所在地。綜上,原告特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鄭輝辯稱:(2019)桂0105民撤1號民事裁定書中已經明確在(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案中,鄭輝不是責任人。華揚公司還沒有進行清算,只有經過清算并且發生華揚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股東才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清算結果沒有出來之前,原告不能要求股東承擔華揚公司的債務。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閉回林、被告譚永潔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書面答辯。
原告及被告鄭輝均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提出異議的證據,因無相反證據予以否定,且該類書證確與雙方訴辯事由具有一定關聯性,故本院亦作為本案定案的參考依據。
綜合上述證據及庭審筆錄等材料,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南寧市華揚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揚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1日,公司股東登記有被告鄭輝、閉回林、譚永潔,注冊資本為18萬元。
2012年3月12日,原告將華揚公司訴至本院,案號為(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請求法院判決華揚公司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等費用。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華揚公司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131971.46元、衛生垃圾處理費1786.58元、水電費1249.5元、違約金(截止2012年2月29日為8856.49元,從2012年3月1日起至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135007.5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付),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共計3527元由華揚公司承擔;華揚公司應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能履行,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書于2013年8月29日生效。
判決生效后,由于華揚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債務,原告于2014年5月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為(2014)江法執字第423號。因未發現華揚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華揚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履行第882號案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2016年6月23日,華揚公司因不按照規定年檢,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華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三被告一直未成立清算組對華揚公司進行清算。2017年,原告以華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清算為由,向本院申請對華揚公司進行強制清算。本院受理原告對華揚公司的強制清算申請后,因華揚公司各股東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取得華揚公司的賬冊及重要文件,亦無法獲知華揚公司的主要財產線索。本院以無法對華揚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為由,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裁定,裁定終結華揚公司的強制清算程序。
本案開庭時,被告鄭輝向本院陳述稱:“華揚公司各股東確實至今未對華揚公司進行清算。鄭輝雖是華揚公司股東,但并非華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沒有掌握華揚公司的資料和資產,無法提供華揚公司的材料、賬冊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鄭輝、被告閉回林、被告譚永潔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案外人南寧市華揚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債務本金即物業管理費131971.46元、衛生垃圾處理費1786.58元、水電費1249.5元及違約金(截止2012年2月29日為8856.49元,從2012年3月1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以135007.54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鄭輝、被告閉回林、被告譚永潔對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案外人南寧市華揚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共計3527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鄭輝、被告閉回林、被告譚永潔對案外人南寧市華揚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因不履行(2012)江民一初字第882號民事判決所產生的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3248元,由被告鄭輝、被告閉回林及被告譚永潔共同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于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請選“中國農業銀行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緩交、免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方揚慧
人民陪審員饒保祥
人民陪審員吳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陳惠紅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