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劉某、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舍支行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603民初8276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與被告劉某,第三人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舍支行(以下簡稱瑞豐華舍支行)、浙江潤達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達公司)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俞梅,被告劉某,第三人瑞豐華舍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克寒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潤達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坐落于××街道××花園××幢××室房屋歸胡某所有;2.判決劉某協助胡某辦理上述房屋注銷抵押及過戶手續,第三人瑞豐華舍支行、潤達公司配合前述履行行為;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胡某與劉某于2017年9月28日協議離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約定“位于紹興市柯橋區××幢××室的房屋歸男方所有”。上述案涉房屋于2013年10月28日辦理了銀行抵押貸款,現貸款已還清,由于劉某不予配合,胡某至今無法辦理該房屋注銷抵押及過戶手續。綜上,胡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呈訟。
被告劉某辯稱,劉某與胡某于2017年9月28日離婚,當時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胡某所有,劉某對此沒有異議。胡某當時承諾在離婚后會給予劉某經濟補償40萬元,但胡某至今沒有履行支付義務。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劉某并沒有協助辦理過戶的義務,而且劉某在外地工作,由此產生的誤工、差旅費應由胡少軍負擔。另,劉某對本案糾紛的產生沒有過錯,不應負擔訴訟費。
第三人瑞豐華舍支行述稱,案涉房屋在由劉某與胡某買受時向我行辦理的銀行按揭,胡某為借款人,劉某同為抵押人。上述銀行按揭貸款發放后,抵押物即案涉房屋產權仍登記于出賣人潤達公司名下,但由我行辦理的預告登記。后,胡某提前還清全部按揭貸款,我行積極配合胡某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注銷手續,但被告知需由劉某一并簽署相關文件,但劉某又找不到,所以我行不存在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人潤達公司未作述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由原告胡某提供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不動產權屬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案涉房屋為坐落于××街道××花園××幢××室房屋,系胡某、劉某作為共同買受人于2013年10月5日向出賣人潤達公司購買,兩方為此簽訂一份《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目前,案涉房屋的產權仍登記于潤達公司名下。
胡某、劉某于××××年××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9月28日,胡某、劉某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自愿離婚,案涉房屋歸胡某所有等。
另認定,案涉房屋在買受時由借款人胡某向瑞豐華舍支行按揭貸款64萬,胡某和劉某同為抵押人,潤達公司為上述借款的保證人。2018年3月,上述按揭貸款提前全部還清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某、第三人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舍支行應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流程要求協助原告胡某辦理坐落于××街道××花園××幢××室房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手續,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完成。
二、第三人浙江潤達置業有限公司、被告劉某應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流程要求協助原告胡某將坐落于××街道××花園××幢××室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至原告胡某名下,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完成。上述手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原告胡某負擔。
三、駁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計5900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春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陳鑫星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