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節能嘉興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411民初5841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司)訴被告中節能嘉興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嘉興
公司)、中節能建筑節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節能公司)、嘉興
市秀洲高新投資有限公司和浙江金澤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
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城建華宇公司起訴稱,原告承建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的
嘉興市秀洲高新區環秀湖南區(子站)區域可再生能源集中功能
系統工程,雙方約定工程固定總價為20008954.30元。合同簽訂
后,原告按約施工,并于2018年6月將工程移交被告中節能嘉興
公司使用,但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截止2019年8月19日總計支付工程款6002686.29元,剩余工程
款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被告中節能公司系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
的股東,在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負有巨額債務而無法履行時,被
告中節能公司應在其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故提起訴
訟,要求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6268.01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1155656.98元(暫計算至2019年11月30日),被告中
3節能公司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各
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答辯稱,(一)本案缺少必要的共同訴訟
當事人,原告僅為聯合體成員之一,在無其他聯合體成員授權時
單獨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工程尚未正式竣工驗收,原告
至今未提交《進度付款申請單》等相關申請,工程款付款條件未
成就,原告主張工程款無事實依據;原告提供的設備存在質量問
題,且未予解決,相應的設備價值及安裝、質保等金額應從合同
約定的總工程價款中扣除。被告實際已支付原告工程款
8002686.29元。案涉工程未全部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原告至今未
提供施工竣工圖紙,也并未嚴格按《總承包合同文件》中的工程
量清單進行施工,存在自控系統甩項,故不能直接將《總承包合
同文件》中約定的金額認定為工程款金額。(三)案涉工程為民生
工程,被告為配合政府進行供能,經原告同意后才未經竣工驗收
接收案涉工程,從《功能性移交單》的名稱以及“不是工程驗收
依據”字樣均可以看出,該功能性移交不能代替竣工驗收,且原
告的經辦人亦予認可,2020年1月16日的《預驗收證明書》中的
預驗收意見也能體現案涉工程尚未正式驗收。(四)案涉工程款分
為設備款、建筑安裝工程費、設計費等其他費用、新增費用(如
有)四部分,每部分款項均約定了不同的支付時間,而原告在訴
狀中將所有工程款的付款節點直接按照設備款的支付時間進行計
算,并以此為起點計算逾期付款利息,并不符合《總承包合同文
件》的約定。(五)原告已向被告提供的金額為9412943.80元的
4發票,該金額小于《總承包合同文件》工程總金額,根據上述合
同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支
付給承包人在財務收據上所示的金額,表明承包人應在收款前開
具足額發票,但原告顯然未滿足該條件。(六)鑒于工程款付款條
件尚未成就,被告不應支付工程款,更不應支付逾付款利息。綜
上所述,原告因自身的違約行為導致工程款至今未付,被告不應
承擔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
回。庭審后中節能嘉興公司又提出因原告設計錯誤、甩項等原因
拖延申請竣工驗收、且設備自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中節能公司
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相應款項應從工程款中扣除,在
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中節能公司答辯稱,根據原告的公司的章程,被告公司
作為股東的認繳出資額于2047年2月28日前繳足,目前認繳期
限尚未屆滿,無須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8日,由原告城建華宇公司以及案
外人北京市多方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方公司)組
成的聯合體(以下簡稱承包人),在參與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
司組織招標的嘉興市秀洲高新區環秀湖南區(子站)區域可再生
能源集中供能系統EPC工程總承包項目(以下簡稱案涉工程)的
投標中被確定為中標人。2月9日,承包人與發包人——被告中節
能嘉興公司簽訂了《嘉興市秀洲高新區環秀湖南區(子站)區域
可再生能源集中供能系統EPC工程總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簡稱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一份,約定案涉工程由承包人總承包施
5工,工程承包范圍為案涉工程整體設計文件編制、現場項目管理、
設備及材料的采購、安裝施工、調試、移交,最后配合業主進行
驗收移交工作等相關工作;案涉工程工期為87天,承包人計劃開
工時間為2018年3月5日,實際開工時間按監理人開始工作通知
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時間為準;合同固定總價為20008954.30元(其
中工程設計費為482720元),在合同有效期間保持不變,不因市
場變化因素、政策調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調整。
工程進度款分設備進度款、建筑安裝進度款和設計費,其中(1)
設備進度款在合同簽訂后投標方提供履約保函7日內支付設備款
的30%(預付款),根據設備報價清單每批設備進場前10天支付
該批設備的40%,到貨安裝完成并驗收完成支付該批設備費的27
%,預留3%的質保金;(2)建筑安裝工程費進度款在合同簽訂后
投標方提供履約保函7日內支付建筑安裝工程費的30%(預付
款),計量周期和支付周期為每月,每月25日之前承包人上報,
由監理和業主審核,根據經審核的工程實物相對應的計量清單進
行支付,支付至當期已完成工程量對應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的70%,
支付至建筑安裝工程費的80%即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后由業主組
織驗收,通過后支付至當期或當段建筑安裝工程費的97%;(3)
設計費等其他費用在合同簽訂后投標方提供履約保函7日內支付
30%(預付款),提交成果施工藍圖后支付至100%。工程進度付
款在辦理完付款確認手續后,承包人提交相應金額的增值稅發票
(11%),發包人收到該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承包人在財務
收據上所示的金額,若發包人延遲付款,則以每日應付而未付款
6項的萬分之一標準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計算),工期相應順延,除此以外發包人不對此承擔其他任何違約
或者賠償責任。工程竣工驗收,簽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明后,履約
保函全部釋放;質保金為合同總價的3%,工程竣工驗收,簽發工
程竣工驗收證明后兩個采暖季后承包人無違約且工程及設備無問
題,全部釋放工程質保金。承包人應提前21天將可以開始進行竣
工試驗的日期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該日期后14天內確定竣工
試驗具體時間,本合同工程包括竣工試驗;經驗收合格工程的實
際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并在工程接收
證書中寫明。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一天的賠償
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當期合同總價的0.01%,如是不能保障發包
人要求的供能日期之前完成調試保證供能運行,最高延期罰款為
當期合同總價的10%。雙方還就其他權利義務作出約定。
案涉工程于2018年3月5日開工。2018年4月2日,原告與
設備供貨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對到貨的水冷離心式冷水機組、離心
式熱泵機組、板式換熱器、機械過濾器、旋流除砂器、空調水循
環泵、動力控制柜等案涉工程設備進行開箱檢驗,經檢驗合格并
制作《設備開箱檢驗記錄表》,由上述三方人員在表中簽字確認。
2018年5月22日,時任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總經理的高偉明,
在關于“能源站自控部分需業主盡快確認圖紙方案”的《工作聯
系單》中簽署“取消自控部分”的意見。
2018年5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原告于6月27日將案涉
工程向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作了功能性移交,但雙方未能及時組
7織竣工驗收。
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自2018年2月起陸續支付原告工程款
項,其中2018年2月9日支付3500000元,8月10日支付600000
元,2019年3月19日支付500000元,8月21日支付1402686.29
元,2020年1月21日支付2000000元,合計8002686.29元。原
告已開具金額為9412943.89元的增值稅發票。
2020年1月16日,原告、監理單位中節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
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三方人員對案涉工程進行預驗
收,三方簽署《單位工程預驗收證明書》一份,載明案涉工程存
在“1#特靈主機設備本身排氣裝置有問題,主機無法正常運行,
特靈廠家需做好修復”。
2020年4月28日,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與設
計單位多方公司、監理單位中節能德信工程管理成都有限公司以
及施工單位的原告對案涉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竣工驗收
報告》,載明開工日期為2018年3月5日,竣工日期為2018年5
月30日,工程質量評為合格,質量控制資料和主要使用功能檢測
資料完整,其中對能源站及二級泵房自控工程已完成部分作出確
認,對已完成部分工程質評為合格。6月27日,原告將上述已完
成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案涉工程移交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原告
及中節能嘉興公司、監理單位三方簽署了《工程移交單》,中節能
嘉興公司在移交單“工程移交驗收意見”中注明:自控系統未實
現其功能,只按其安裝量計算。嗣后,原告與被告中節能公司又
簽訂了《工程質量保修書》,內容與《EPC工程總承包合同》附件
8三《工程質量保修書》的內容基本一致,但對質量保修期的起計
算時間作了變更,原定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變更后
為自工程移交2018年6月27日起算。8月25日,原告方與監理
方、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三方人員對案涉工程中能源中心站——
自控系統已施工部分作出確認,并簽署《工程量確認單》,載明自
控系統總造價為974034.75元,確認實際安裝完成的造價為
529135.53元(費率部分不計取,原告自愿放棄),未完成安裝部
分造價為444899.22元。對此,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提出《工程
量確認單》所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配管、配
線、橋架、調試”兩項僅為以下具體項目的總和,非單獨的工程
量,對應合價金額98592.86元不應計算在內,原告亦同意扣除該
項費用。
案涉工程合同固定總價為20008954.30元,扣除自控系統未
完成安裝部分造價543492.08元[974034.75-
(529135.53-98592.86)]和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已付款
8002686.29元,余款11462775.93元原告經催收未果,遂成訟。
另查明,被告中節能嘉興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00000元,
被告中節能公司為其股東之一,認繳出資金額為51000000元,占
注冊資本的51%,于2047年2月28日前繳足全部認繳出資額。
中節能公司實繳出資金額為8570000元。
以上事實,由《EPC工程總承包合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表》
《工作聯系單》《單位工程預驗收證明書》《竣工驗收報告》《工程
移交單》《工程量確認單》《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節能嘉興公司章
9程》《資金結算專用憑證》等證據證實,并結合當事人陳述予以認
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節能嘉興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城建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10878812.06元;
二、被告中節能嘉興建筑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
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城建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
失(2020年4月28日前的利息損失為298560.46元,自2020年
4月29日起以10878812.06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65%計算至上
述工程款清償之日止);
12
三、駁回原告北京城建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中節能
建筑節能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北京城建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
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
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6386元(已減半)、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
61386元,由原告北京城建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
被告中節能嘉興建筑能源有限公司負擔51386元,于本判決生效
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
中級人民法院。(后附頁)
本案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逾
期未履行的,應在逾期后三日內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本條款即
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
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
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合議庭
審判員李衛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徐杭琪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