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南昌路支行、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305執154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南昌路支行申請執行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金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孟文峰、彭煥云、韓霽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05民初265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要求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金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孟文峰、彭煥云、韓霽超支付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南昌路支行2410231.72元本金及利息。因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金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孟文峰、彭煥云、韓霽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南昌路支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于2020年6月6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劵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有部分可供執行的財產,已進行扣劃已退申請人。
三、通過實地走訪、電話聯系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調查和了解,了解到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本院認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本院(2020)豫0305執1546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金財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孟文峰、彭煥云、韓霽超負有繼續向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南昌路支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姚小艷
審判員劉紅坡
審判員宋世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于帥兵
判決日期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