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秋梅、范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豫09行終78號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尚秋梅因與被上訴人范縣公安局、濮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河南省范縣人民法院(2020)豫0926行初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尚秋梅及委托代理人李忠喜、馮月梅,被上訴人范縣公安局副局長郭忠民、委托代理人范俊國、劉金俠,被上訴人濮陽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雷順甫到庭參加訴訟,一審第三人張永才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查明:2020年1月11日17時許,尚秋梅在領秀城二期小區內粘貼維護社區安全的通知,被濮陽領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第三人張永才發現后,二人在小區內物業辦公樓門前發生爭執,互相辱罵對方,后尚秋梅對張永才實施毆打。范縣公安局新區派出所接特巡警移送警情后,迅速出警并立案受理。經過調查取證,范縣公安局于2020年1月14日對尚秋梅作出范公(41092677)行罰決字〔20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百元,以侮辱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同日對張永才作出范公(41092677)行罰決字〔2020〕18號行政處罰決定,以侮辱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處罰決定作出后尚秋梅不服,于2020年3月24日向濮陽市公安局申請復議,濮陽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濮公復決字〔2020〕28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范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尚秋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另查明,范縣新區領秀城二期小區即領秀城御園小區,現存在兩個物業公司,即濮陽華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濮陽領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一審認為:范縣公安局有權對區域內發生的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可以作出拘留、罰款的處罰決定,在本案中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范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新區派出所,對所屬區域治安案件有管轄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范縣公安局接警后,依法指派新區派出所民警到現場處理糾紛,對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調查,收集證據,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認為張永才因制止尚秋梅粘貼通知發生爭吵,以至發生相互辱罵及被毆打的客觀事實,認定雙方公然辱罵對方的行為違法,尚秋梅毆打張永才的行為違法。擬作出處罰決定前依法告知雙方認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享有陳述和申辯權。范縣公安局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依法對尚秋梅作出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百元,以侮辱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并依法對張永才以侮辱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濮陽市公安局作為上級行政機關,有權受理對范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申請,通過審查核實證據,在法定期限內經審查作出復議決定并送達,復議程序未違反法律規定。綜上,范縣公安局對尚秋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且公安機關對張永才亦依法進行了處罰,客觀公正。濮陽市公安局作出的復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尚秋梅訴稱范縣公安局適用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責任劃分不當,適用法律錯誤,處罰顯失公平公正,與事實不符;其訴請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提供證據在案佐證,因此其請求撤銷范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尚秋梅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尚秋梅負擔。
上訴人尚秋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范縣公安局在告知筆錄中,提前將“我聽清楚了,我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打印好,剝奪了尚秋梅的陳述和申辯權,尚秋梅因此拒絕簽字,范縣公安局作出的被訴治安處罰決定不能成立。濮陽市公安局復議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決定,系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該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法院2020年5月14日受理立案,6月23日開庭,范縣公安局在法定舉證期限屆滿前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依法應視為未提交證據。一審法院未予以審查,將范縣公安局逾期提交的證據作為有效證據認定,適用程序違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尚秋梅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范縣公安局答辯稱:范縣公安局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依法依規對尚秋梅制作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并當面對其進行了告知,有現場告知視頻為證,尚秋梅沒有進行陳述和申辯且拒絕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簽字,范縣公安局依法進行了注明。范縣公安局在接受到一審法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屆滿前依法提交了相關卷宗、答辯狀等證據,依法保障了訴訟進程。請求維持原判,駁回尚秋梅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濮陽市公安局答辯稱:濮陽市公安局2020年3月24日受理尚秋梅對范縣公安局作出的范公(41092677)行罰決字〔2020〕19號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申請,并通知范縣公安局領取行政復議有關材料,2020年3月25日范縣公安局簽收濮公復答字〔2019〕43號行政復議提交答復通知書及相關材料。2020年3月30日,范縣公安局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2020年4月21日,濮陽市公安局作出濮公復決字〔2020〕28號公安行政復議決定,同日向尚秋梅郵寄送達該復議決定,向范縣公安局直接送達該復議決定。請求維持原判,駁回尚秋梅上訴請求。
一審第三人張永才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上訴人尚秋梅庭審中提交2020年6月17日尚秋梅到一審法院申請調取范縣公安局提交證據的錄音光盤一份。證明一審法院2020年5月14日一審立案并于當天通知范縣公安局,尚秋梅多次詢問范縣公安局提交證據情況,直至2020年6月17日范縣公安局才將三份視頻監控光盤提交,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限。經庭審質證,聽取了雙方舉證質證意見,該證據未直接顯示范縣公安局提交證據的時間,不能證明范縣公安局一審提交的三份視頻監控光盤超過法定舉證期限,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尚秋梅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賈向陽
審判員陳忠生
審判員崔樹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雪貝
書記員朱思根
判決日期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