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馬麗麗等與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822民初375號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興隆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健、馬麗麗與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丁成義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王健、馬麗麗的委托代理人張占群、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建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健、馬麗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852.9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2日,原告自己所有的位于興隆縣被水浸泡,大量物品被損失。直接原因系被告所致,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辯稱,自來水管道漏水屬于突發事件,不是被告管理不當。再者,地下室不在商業用房范圍內,是用于儲存雜物使用。相關物品存放在地下室內,應當預見可能發生財產損失。因此,原告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原告王健、馬麗麗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承德方興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1份、鑒定費發票1張、承德先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1張。被告對鑒定費發票無異議,對評估報告和收據有異議,認為評估報告中的物品沒有折舊,收據應為發票。被告未提供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被告雖有異議,但沒有充分的理由予以說明,因此,評估報告及鑒定費發票符合“三性”的規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收據被告有異議,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不具備“三性”的規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二原告王健、馬麗麗擁有位于興隆縣處,并配有地下室。因二原告搬家,將樓房出租,其生活物品搬至到了地下室。2019年7月12日,在二原告地下室處,因被告所有并使用的自來水管道漏水,將二原告地下室內的存放物品浸泡。由此,二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經鑒定為36032.93元,鑒定費5000.00元,經濟損失合計41032.93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興隆縣自來水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二原告王健、馬麗麗財產損失41052.93元。
二、駁回原告王健、馬麗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0.00元,減半收取420.00元,由原告承擔10.00元,被告承擔4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丁成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佳玉
判決日期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