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秀芳、王將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9民轄終164號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孫秀芳、王將、楊新芳因與被上訴人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2民初168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秀芳、王將、楊新芳共同上訴稱,1.被上訴人在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的陳述是對法律條款要義的曲解,其要求移送到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鄂前旗人民法院審理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予駁回。2.上訴人親屬原系新汶礦務局協莊煤礦合同制工人,后由礦務局統一安排到被上訴人處工作,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是由新汶礦務局簽訂的,且被上訴人系新汶礦務局所屬的外設公司,其為上訴人親屬交納的社會保險均是在新汶礦務局交納,是在泰安建設銀行開設的賬號,新汶礦務局將所繳納的社保、養老保險上繳到山東省的人力社會保障局,新汶礦務局住所地在新泰市新汶辦事處,屬于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轄范圍。3.上訴人親屬雖然在被上訴人處從事井下掘進工作,但其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的繳納都在新泰市轄區,因此履行合同地在新泰,新泰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是根據社保繳納地確定管轄收案,且作出了如不服向新泰市人民法院起訴的決定書。4.上訴人親屬長期從事井下工作受到煤炭有毒粉塵感染,導致肺部得病,是被上訴人安排到新汶礦務局中心醫院治療,據此上訴人提起勞動工傷賠償糾紛的管轄地應當在新泰市。5.上訴人在新泰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之前,曾多次向鄂托克前旗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但該仲裁委告訴上訴人沒有管轄權,讓上訴人向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社保的所在地提起仲裁。6.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在勞動仲裁裁決書中已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綜上,本案管轄權在新泰市人民法院,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交新泰市人民法院處理。
長城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裴曉東
審判員王華
審判員唐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瀟男
書記員陳晨
判決日期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