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亮、范縣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豫行申1539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李春亮因與被申請人范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9行終2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春亮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認定李春亮參與了破壞選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李春亮參與了選舉,但是投完票便離開了選舉地點。李春亮提供的錄音和證明信來源合法。根據李春亮在被詢問時的感受,執法人員在詢問時具有誘供、騙供、辱罵、恐嚇的嫌疑。公安機關提供的對李春亮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僅是證人證言且詢問發生在選舉后兩三個月,不排除證人記憶模糊,且上述證人及其他證人后來給李春亮出具了其沒有參與鬧事的證明,還有部分證人出庭作證。二、李春亮在一、二審均書面申請法院調取同步錄音錄像,一審法院未向范縣公安局調取,程序不合法,導致公安機關在二審中稱視頻資料已被覆蓋不能調取的理由成立,從而使李春亮證明自己不在現場的難度加大。三、范縣公安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該局工作人員在讓李春亮簽字時,并未讓李春亮看內容,也未告知可以陳述和申辯,李春亮基于害怕心理簽上了名字,該陳述和申辯的放棄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四、原審法院均未對范縣公安局執法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另,李春亮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時間為2018年8月27日晚上23點20分,做出處罰決定前還要經過集體討論,而范縣公安局在晚上23時不可能上班,之后還有體檢、執行等,范縣公安局不可能在次日零點前完成上述環節,行政處罰決定書在當天作出存在程序問題。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請求對本案依法進入再審。
范縣公安局陳述意見稱,一、認定李春亮參與破壞選舉秩序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證據有違法嫌疑人陳述與申辯、證人證言、書證等予以證實。本案自開展調查取證距案發時間較近,證人證實李春亮在選舉現場并實施了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此時獲取的證人證言更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李春亮提起訴訟時距行政處罰近半年時間,且其與相關證人系同村居住,李春亮向證人獲取證明材料或直接通話,勢必影響證人主觀反應,故其證明材料或錄音資料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二、李春亮申請法院調取同步錄音錄像,一、二審法院均進行了調取工作。一審法院調取時距本案詢問查證已經超過三個月,視頻資料被覆蓋實屬客觀原因,并非一審法院未調取導致二審中視頻資料被覆蓋。三、范縣公安局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在對李春亮擬作出處罰前,依法告知了相關事項和權利,李春亮不陳述和申辯說明其對范縣公安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沒有提出新的異議。李春亮在告知筆錄和處罰決定書上均簽字并摁指印。李春亮稱在告知時未讓其看內容,基于害怕簽字無證據支持。四、兩審法院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要求開展行政訴訟活動,對范縣公安局的職權行為、事實認定、執法程序、法律適用等進行了合法性全面審查。關于李春亮在本次詢問時提出的告知、裁決、執行問題,該案系掃黑除惡涉及案件,當時全天均有人值班,除了拘留李春亮等人,該局民警一直都在巡邏,因本案系行政案件,體檢比較簡單,公安局離拘留所只有五分鐘的車程,程序上不存在問題。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李春亮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查明:一、有李春亮簽字的范縣公安局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范公(刑)行拘通字〔2018〕10647號顯示,范縣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零時將該通知書的內容通知李春亮家屬。二、范縣拘留所執行回執范拘收字[2018]第00752號顯示李春亮入所時間為2018年8月27日,拘留所經辦時間為2018年8月28日
判決結果
駁回李春亮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芬
審判員張書強
審判員黃志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吳雙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