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南冠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瓊9002執恢82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依據瓊海市人民法院(2016)瓊9002民初433號民事判決書,本院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與被執行人海南冠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海南冠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履行法定義務: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幣3541049.47元及應計利息(以3541049.47元為基數,從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其墊交的案件受理費35303元(注:本次未申請執行該項)、訴訟保全費5000元;3、向本院繳交本案執行費3786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查明,在訴訟階段,本院以(2016)瓊9002民初字第433號之二民事裁定凍結被執行人海南冠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設在瓊海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賬戶(賬號:1006XXXXXX00130)上存款431012.25元,2017年11月本院從被執行人該賬戶扣劃本案標的款433000元。爾后,本院依規扣繳本案執行費37860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已將申請執行人的應受償款395140元匯入其指定賬戶。
執行過程,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海南冠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瓊海市博鰲鎮碧海云天二期XX單元XXX房。因案外人銀紅、王文海對上述房地產執行提出異議,本院作出(2018)瓊9002執異10號執行裁定:中止對被執行人海南冠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瓊海市博鰲鎮碧海云天二期XX棟XXX房的執行。為此,申請執行人汕頭市龍華建筑總公司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2018年7月27日本院受理立案,案號為(2018)瓊9002民初2207號。本院認為,應當依法中止本案的執行程序,等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繼續執行
判決結果
中止瓊海市人民法院(2018)瓊9002執恢82號執行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蒙諺偉
審判員郭和平
審判員王夫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南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