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銘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山東慈銘健康體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魯0102民初5875號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濟南銘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冬公司)與被告山東慈銘健康體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銘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銘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卜某某、盧某某,被告慈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銘冬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傭金209440元,并賠償因被告遲延給付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詳見損失計算清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2014年度、2015年度的“平臺”定制化服務費4萬元;3、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山東慈銘體檢業務代理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代理體檢銷售業務,并按被告所提供的標準價格體系的二折進行結算,雙方于下個月十號前結算上一個月的實際體檢回款傭金。另外,被告應向原告每年繳納2萬元“平臺”定制化服務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體檢銷售服務。經雙方確認,2015年至2016年間,原告代理銷售體檢業務回款總額為261800元,但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及時支付傭金。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復活島社區家庭亞健康管理站”平臺服務,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平臺”定制化服務費。
被告慈銘公司辯稱,對合同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從原告提供的復印件不同頁面之間的字體、排版、試樣均不一致,而且合同騎縫章無法重合,不予認可;截止目前,原告從未與我公司發生實際業務,從原告提供的合同簽訂日期以來,原告既未與我公司聯系,也沒有任何業務關系,即使合同是真實的,也并實際履行,要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原告與被告對彼此證據均不認可。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對證據的審查,本院確認基本事實如下:2014年3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山東慈銘體檢業務代理合同》,約定本合同于2014年3月22日簽訂,自簽訂之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有效期五年。甲方(山東慈銘健康體檢管理有限公司)授權乙方(濟南銘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慈銘體檢社區服務中心”濟南地區網絡平臺、線下平臺的獨家發展商。乙方為甲方提供“慈銘體檢社區健康管理服務中心定制”,甲方向乙方每年繳納2萬元的“平臺”定制化服務費用(包含平臺的定制開發、平臺的日常運營與維護、平臺服務醫療費、平臺升級服務)及平臺物品。甲方體檢中心為乙方客戶提供體檢服務,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標準價格體系的2折向甲方進行結算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濟南銘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440元,由原告濟南銘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羅琳
人民陪審員陳家春
人民陪審員劉德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軍燕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