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常州得峰搭建有限公司、江陰市得峰建筑模架設備有限公司與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402民初69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10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得峰搭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州得峰公司)、江陰市得峰建筑模架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得峰公司)與被告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冶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常州得峰公司訴稱,2012年6月,寶鋼公司與同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濟公司)組成聯合體共同以EPC總承包方式承包浙江省長興縣張家村花園保障性住房工程,寶鋼公司是牽頭方,同濟公司為總承包方。2013年8月29日,原告與同濟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張家村花園保障性住房工程出租建筑模架,雙方對租賃的模架規格、數量、價格及合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等作了相關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向上述項目按約提供模架材料。2015年1月,同濟公司退出施工,由二十冶公司全面接收工程后續工程,期間原告租賃物始終處于租賃使用狀態。至2016年11月2日,經原告與二十冶公司對賬,確認尚欠原告租金2789129.39元。后寶鋼公司支付了數次租金,目前尚欠原告租金539129.39元未付。兩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兩被告支付拖欠租金539129.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7121元(自2017年1月29日起暫算至2020年2月28日,主張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上合計606250.3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寶鋼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寶鋼公司認為天寧法院無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寶鋼公司的住所地為上海市寶山區鐵力路2510號,被告二十冶公司的住所地為上海市寶山區牡丹江路1325號403室A座,均為上海市寶山區,故請求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二十冶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理由與寶鋼公司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上海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韓雁竹
判決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