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與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1181民初4674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81523.6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覆膜砂。截止到2020年5月22日,經原、被告對賬,被告尚欠原告貨款81523.62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支付。
被告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覆膜砂。截止到2020年5月22日,經原、被告對賬,被告尚欠原告貨款81523.62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所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江蘇奧丹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溧陽市萬盛鑄造有限公司價款81523.6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19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徐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馬宏賜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