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胡勰祥等與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等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81民初6268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某、胡勰祥、胡某1、胡某2與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克峰,兩被告法定代表人林成錄、宋士清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孔曉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向四原告支付征地款、返回地回購款共計246720元;2.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四原告戶籍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以下簡稱建光村),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承包了被告建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1.309畝的承包地,為建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2年,原告宋某與胡友鉛在意大利相識相戀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于2002年、2004年、2008年分別生育了原告胡勰祥、胡某1、胡某2。原告胡勰祥、胡某1、胡某2出生后在建光村生活,并由原告宋某的母親葛愛玉撫養。2016年,原告宋某開始回國居住。2018年10月17日,被告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會議就“安心公寓、祥和大道、東新產城征地款;安心公寓、樣和大道、東新產城、52線安置留地(返回地)”通過了《汀田街道建光村集體經濟分配方案》(以下簡稱案涉分配方案),該方案第一章第一條:分配總額為人民幣1900萬元;分配返回地總面積43000平方米。第二條:本次分配對象和享受分配的依據為1999年及二輪土地完善基分和在冊的實際人口(以派出所登記為參考)為單位來分配。第二章第三項按婚姻關系確定的分配規定第15點規定:本村出嫁女,于2017年12月26日前已辦理結婚證或已生育子女的無論是否還留在本村一律不予分配。現被告已按上述案涉分配方案將分配款與返回地分配完畢,同時,被告認為原告宋某為出嫁女,原告胡勰祥、胡某1、胡某2為出嫁女的子女,無權享受分配權益,對四原告進行不予分配處理。綜上所述,四原告為兩被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籍在建光村、居住在建光村并有承包地,兩被告未給予四原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有的權益,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請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被告共同辯稱: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實際是對被告的案涉分配方案有意見。案涉分配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合法有效。如果原告有異議,應該請求撤銷分配方案,或者申請上一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雖然四原告戶口登記在被告村,但一直在國外居住生活,沒有居住在本村,也沒有履行村民義務。四原告要求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不符合分配方案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告身份證、居留證(含翻譯)、護照,證明四原告主體資格、四原告親屬關系;
證據2.企業統一信用代碼證,證明兩被告主體資格;
證據3.原告戶口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四原告系建光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證據4.案涉分配方案,證明該方案侵害四原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證據5.分配名單、返回地分配表,證明四原告未分配到權益;
證據6.結婚證,證明原告于2002年結婚的事實。
兩被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7.案涉分配方案(草案)、村民代表會議簽到,證明分配方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合法有效;
證據8.情況說明,證明四原告無權參與分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證據3-4、7,質證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力表示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事實部分予以確認;對證據8,質證方認為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沒有證明力,本院認為其理由成立,本案中不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宋某出生后即隨父母登記落戶在建光村。2002年10月,原告宋某與胡友鉛在意大利共和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分別于2002年、2004年、2008年分別生育兒子胡勰祥、胡某1、胡某2(即本案第二、三、四原告)。現四原告戶口均登記在建光村。2018年9月15日,根據瑞安市人民政府向該戶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承包方代表葛愛玉(原告宋某母親);承包方家庭成員包括葛愛玉及其兒子、兒媳、孫子、孫女、女兒宋某、外孫胡勰祥、外孫胡某1、外孫胡某2;承包期限自1999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0日等內容。
2018年10月17日,建光村股東代表大會通過了案涉分配方案,其中規定:分配總額為人民幣1900萬元(祥和大道82萬元、安心公寓154萬元、失地保險138萬元、東新產城1526萬元);分配返回地總面積43000平方米(東新產城36000平方米、安心公寓3600平方米、祥和大道1150平方米、S2線2250平方米);本次分配對象和享受分配的依據為1999年及二輪土地完善基分和在冊的實際人口(以派出所登記為參考)為單位來分配,兩項分配的比例分別為30%、70%(其中全部款項的30%即570萬元作為基分分配、全部款項的70%即1330萬元按人口分配;其中全部返回地的30%即12900平方米作基分分配、全部返回地的70%即30100平方米按人口分配);返回地可進行村內內部調整,回購與增購價格統一為3000元每平方,回購款在政府回購款與內部增購款到位后一次性以每平方3000元進行結算;本方案中下列條例中涉及需扣留和加倍退回的,分配金以實際金額進行計算,返回地則以每平方3000元計算;本村出嫁女,于2017年12月26日前已辦理結婚證或已生育子女的,不論是否還留在本村,一律不給予分配等內容。此后,兩被告按上述分配方案,對該村全體成員按人口分配的征地款每人7920元,按人口分配的返回地安置建筑面積每人17.92平方米。但未將本案四原告列入人口分配名單。現返回地安置建筑面積已分配完畢
判決結果
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宋某、胡勰祥、胡某1、胡某2,合計246720元,款交本院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1元,由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瑞安市汀田街道建光村村民委員會共同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董學認
人民陪審員蔡永林
人民陪審員曹高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李佳諾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