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清輝、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05民終18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胡清輝因與被上訴人福建省石獅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獅供水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2019)閩0581民初37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胡清輝于2020年1月16日以雙方擬庭外協商解決糾紛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予上訴人胡清輝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受理費961元,減半收取480.5元,由上訴人胡清輝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鄭麗陽
審判員尹立新
審判員劉志健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莊曉思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