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海霞與山東慈銘健康體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102民初5414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葉某與被告山東慈銘健康體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魯0102民初5876號民事判決后,葉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魯01民終3097號民事裁定書,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本院判決,發回重審。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卜曉林、郝芳芳,慈銘健康體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鐘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向葉某支付傭金562479元,并賠償因延遲給付造成的損失(以562479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等費用由慈銘健康體檢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葉某與慈銘健康體檢公司長期合作,在濟南地區獨家代理慈銘健康體檢公司體檢銷售業務。經雙方對賬,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向葉某出具傭金欠條,載明欠葉某傭金599809元,并承諾于2014年7月1日前結清。之后,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分別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11月13日向葉某轉賬20450元、16880元。截止至2014年11月13日,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尚欠葉某傭金562479元,特訴至法院。
慈銘健康體檢公司辯稱,一、傭金欠條載明的還款日期為2014年7月1日,葉某起訴的時間為2016年9月9日,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葉某一直通過將體檢單掛在其他業務人員名下做單并領取傭金,2014年7月25日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向葉某轉賬20450元,是葉某以他人名義報銷的款項,11月13日向葉某轉賬16880元,是葉某以員工工資名義報銷的款項,上述兩筆款項是葉某其他體檢項目的傭金,與傭金欠條載明的款項無關。二、葉某提供的證據對體檢項目的回款數額、傭金金額的記載互相矛盾;葉某稱與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前經理王十方對過賬,由王十方加蓋的公章,但王十方不可能記住16筆業務的詳細回款及傭金明細,而且傭金欠條是先蓋章后打印,既不符合行文習慣,也與葉某的陳述相互矛盾。因此,傭金欠條不真實,為查明事實,申請追加王十方為共同被告。三、慈銘健康體檢公司提供的葉某體檢業務回款明細與葉某提供的傭金欠條比對,有許多不相符合之處。綜上,葉某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傭金欠條記載的數額與事實不符,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葉某的訴訟請求。
葉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傭金欠條1份、銀行流水1份,傭金欠條證明慈銘健康體檢公司欠葉某傭金599809元;銀行流水證明最后一筆傭金的支付時間為2014年11月13日。
證據2、體檢業務回款證明5份,證明葉某傭金欠條上的款項,有兩筆沒有查到回款記錄,其余均已回款,體檢單位為此出具了證明。
慈銘健康體檢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葉某領取款項記錄,證明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1月17日,葉某領取的現金及支票明細,金額合計88720元;
證據2、印章銷毀證明,證明慈銘公司的真實公章印鑒情況;
證據3、2014年7月31日記賬憑證及附件,證明2014年7月25日的20450元是案外人石娜名義報銷的款項,然后支付給葉某,該款項與葉某提供的山東慈銘體檢代理傭金欠條無關;
證據4、2014年11月11日記賬憑證及附件,證明2014年11月13日的16880元是以員工工資的名義支出的款項,然后支付給葉某,該款項與葉某提供的傭金欠條無關;
證據5、2014年7月7日記賬憑證及附件,證明傭金欠條中載明的濟南海爾綠城置業有限公司2013年秋季員工體檢的48912元實際是2014年7月7日支付的,在傭金欠條形成時(2014年3月22日),該款項尚未支付,與傭金欠條的記載互相矛盾,傭金欠條是虛假的,不應被采信;
證據6、2014年6月22日記賬憑證及附件、2014年7月31日記賬憑證及附件,證明傭金欠條中載明的中國銀行濟南歷下支行2013年員工體檢的67038元,其中2014年6月20日支付32939元、2014年7月31日支付34099元,在傭金欠條形成時(2014年3月22日),該款項尚未支付,與傭金欠條的記載互相矛盾,傭金欠條是虛假的,不應被采信;
證據7、2014年9月23日葉某出具的實際應收情況明細一份,證明:1、傭金欠條中,綠城物業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2013年員工體檢尚有8902元未支付,與傭金欠條記載不符;中國銀行濟南歷下支行2012總價款為52452,尚有2548元未結款,與傭金欠條記載不符。傭金欠條是虛假的,不應被采信。2、葉某出具的該情況明細,證明除了該部分賬目外,雙方沒有其余未結款項;
證據8、(2017)魯01民終3097號案件調查筆錄二份及葉某體檢業務回款明細,證明:1.葉某在二審中提供的體檢業務回款明細中載明的回款金額、傭金數額與傭金欠條中載明的體檢項目的回款金額及傭金數額幾乎全部矛盾;
證據9、體檢項目明細(根據葉某提供的傭金條記載的16個項目整理);證明:1、截止目前,葉某提供的傭金欠條中記載的16個項目,總回款989260元,應付傭金227469.8元;2、該明細中,除第3項、第16項比葉某提供的數據少,其余14個項目回款數額均與葉某提供的數據持平或者高于原告提供的回款數額;3、第11項已回款11510元,尚欠8902元,未完成回款,尚未計算傭金;第14項已回款49904元,尚欠2548元,未完成回款,尚未計算傭金;4、第6項、第15項,均是在2014年3月22日傭金欠條形成之后回款的;5、僅根據葉某提供的招商銀行明細,慈銘公司已向其支付款項260384元,截止目前,就該明細表中的16個項目除了第11和14項外,其余項目傭金均已經付清。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結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葉某與慈銘健康體檢公司長期存在業務關系,葉某代理慈銘健康體檢公司從事體檢業務,根據業務量多少,從慈銘健康體檢公司領取代理傭金。2014年3月22日,慈銘健康體檢公司給葉某出具“山東慈銘體檢代理傭金欠條”(以下簡稱傭金欠條)。傭金欠條列明了葉某代理的體檢單位名稱、體檢年度、結款數額、傭金數額,最后匯總尚欠傭金數額為599809元,承諾2014年7月1日前結清。傭金欠條沒有注明出具日期,沒有經辦人簽字,先蓋章后打印內容。
傭金欠條列明的體檢單位共有8家,體檢業務16筆。葉某提供的5家體檢單位12筆業務的回款證明中,僅有3筆回款數額與傭金欠條載明的結款數額一致;慈銘健康體檢公司提供的證據9體檢項目明細中,8家體檢單位的16筆業務的體檢費數額與傭金欠條載明的結款數額有9筆完全一致,有6筆數額有差異,有1筆無此業務,總體檢費用為989260元,與傭金欠條載明的總體檢費用1041420元相差52160元。另外,雙方對傭金提取比例也存在分歧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420元,由原告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閆勇
審判員王晛
人民陪審員鮑世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趙天嬌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