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與祁忠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津0116民初25413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與被告祁忠林、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優先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限期代為支付的保險金8044.5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祁忠林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案外人佟紅偉名下的津MW××××號“起亞”排小轎車在原告處投保商業保險一份。2018年5月30日23時40分,佟紅偉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制萬公路與大港凱旋街交口時,與被告祁忠林駕駛的冀BR××××號重型自卸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佟紅偉、祁忠林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冀BR××××號重型自卸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自治區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佟紅偉就車輛損失向原告申請全部賠付,經原告定損后賠償原告佟紅偉車輛損失14089元。依照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就上述損失向二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有權二被告賠償原告先期代為支付的保險金8044.50元。
本院依法向被告送達了相關應訴法律文書,2020年9月22日原告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和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為被告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饒維朋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