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偉雄與劉偉明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民終10588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劉偉雄因與被上訴人劉偉明及原審第三人江蘇久和工業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和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2018)蘇0591民初82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劉偉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訴訟費用由劉偉明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劉偉雄支付劉偉明93416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律適用錯誤。一、劉偉明系久和公司2018年初工商變更前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并與久和公司簽署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不存在掛靠等費用。二、劉偉明擔任久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久和公司,即便有所謂的掛靠行為,由此產生的經濟責任也應由劉偉明自行承擔。三、劉偉明并無證據證明久和公司無故阻擾其辦理相關證照變更轉出,一審庭審中久和公司也明確一直同意相關人員如需轉證依照程序規定辦理手續即可。四、即便存在所謂的掛靠行為而產生的費用,也屬于違法收益。建設工程行業中這樣的掛靠行為是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違法違規。五、劉偉雄作為久和公司的股東不應為久和公司的經營行為產生的經濟責任直接承擔責任。
劉偉明辯稱:一、劉偉明在久和公司實際工作,不存在虛掛證件。二、給予劉偉明相應的證照費用,是勞動合同中的明確約定。三、劉偉雄承擔相關費用,是劉偉雄和劉偉明簽訂的協議中的明確約定。四、雙方之間的協議合法有效,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五、劉偉明從久和公司離職后,久和公司和劉偉雄始終不配合將其證照轉出,最終是在住建部門的協助下,才將證照轉移出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久和公司書面答辯稱,一、一審事實認定不清。劉偉明系久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東、雇員,久和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交納社保,雙方之間不存在掛靠關系。劉偉明主張的三個證件費用,其中一級建造師、高級工程師證系其個人所具備的職業資格、是受雇于久和公司所需的專業能力,A證也是政府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管理中的硬性要求。因此不存在掛證的需求和價值。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1、久和公司工商變更之前處于劉偉明實際控制中,即使存在掛證費用,也應由劉偉明自行承擔。2、掛證費用屬于違法收益,法律不應對此予以保護。3、劉偉雄作為久和公司股東不應為久和公司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否則有違公司設立的法律意義。三、劉偉明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久和公司無故阻擾其辦理相關證照變更轉出,一審庭審中久和公司也同意相關人員如需轉證依照程序規定辦理手續即可。
劉偉明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劉偉雄繼續履行簽訂的有關股權轉讓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按協議書約定把劉偉明指定的證照轉到其指定的公司,并支付上述證照留置在久和公司處產生的費用共計153582元;2.判令劉偉雄返還劉偉明在2017年利用久和公司經營所產生投標保證金退款12.5萬元(上海貝沫6萬元,南京恒大公司6.5萬元);3.判令劉偉雄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久和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成立。2018年1月18日,股東由劉偉明、劉偉雄變更為劉偉雄,法定代表人由劉偉明變更為江柳。
2016年12月18日,劉偉明(甲方)與劉偉雄(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愿意把久和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乙方,乙方付給甲方壹佰叁拾伍萬元人民幣(乙方在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現金陸拾萬元給甲方,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柒拾伍萬元現金給甲方),名義上2017年公司屬于乙方,在乙方支付所有款給甲方后,久和公司法人變更為乙方,由乙方全權管理。甲方2017年用久和公司承接工程,甲方不給乙方交公司管理費,但所得稅及相關稅費由甲方負擔,2018年及以后以久和公司承接工程,甲方要給乙方管理費……乙方2017年用甲方人員建造師及工程師的費用(壹級建筑師伍萬元一年,貳級建造師八千元一年,高級工程師和工程師八千元一年,A證貳仟元一年,B證壹仟元一年,C證壹仟元一年,特殊工程工種證22個人屬于甲方),由乙方支付甲方。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2018年乙方不再使用甲方所有人員的證件,甲方有權全部轉走。
2017年3月5日,劉偉明(出讓方、甲方)與劉偉雄(受讓方、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書一份,寫明,根據雙方2016年12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雙方就乙方受讓甲方久和公司股份事宜,達成補充協議,其中第六條寫明,甲方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有權在甲方所涉或承接工程項目上使用久和公司公章(公章放在劉群英處保管,蓋章需經乙方同意),甲方承接項目產生的所有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2017年8月28日,劉偉雄因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將劉偉明訴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做出(2017)蘇0508民初5820號調解書,明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劉偉雄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劉偉明股權轉讓款1170586元,該款直接付至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待劉偉明將久和公司所有財務、經營資料(包括公司財務軟件資料、證照、公章、所有銀行賬號密碼及U盾等)交付給劉偉雄,協助劉偉雄辦理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由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將上述款項直接支付給劉偉明;二、劉偉雄和劉偉明于2016年12月18日簽訂的協議書及2017年3月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雙方繼續履行……。
2017年11月9日劉偉明、劉偉雄簽署物品移交清單1份,明確,劉偉明向劉偉雄移交物品為: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及招商銀行賬戶及相關U盾、密碼;焊工的資質證書、社會保險秘鑰器及密碼、久和公司公章。
2017年12月24日,劉偉明(甲方)與劉偉雄(乙方)簽訂協議書一份,寫明甲、乙雙方就甲方將股權轉讓給乙方相關事宜,再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其中對于甲乙雙方確認相關債權、債務及處理如下:1、甲、乙雙方在2016年度以前、以久和公司名義承接負責的項目,由乙方負責解決所有債權、債務并承擔相關費用(限于有正式合同以及發票的工程項目),甲方其他以公司名義的對外借款及擔保等與項目無關的債務由甲方負責承擔。2、甲方在2017年度及以后以久和公司名義承接、負責的項目(包括甲方介紹掛靠的項目)所涉的所有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并承擔。
劉偉明于2017年2月21日向上海貝沫養老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沫公司)轉賬15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滬01民終27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貝沫公司退回久和公司投標保證金3萬元、支付違約金3萬元,共計6萬元,劉偉明表示,該保證金按照本案雙方的約定應屬于其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應提交相應證據。對于劉偉明要求劉偉雄支付相關費用的問題,劉偉明現主張的人員中,包括其個人證件的使用費,一級建造師50000元/年,高級工程師8000元/年,A證1000元/年,計算期限為2017年1月-2018年7月,且提交了其個人的證照,上述證照顯示的用人單位仍為久和公司,故其要求劉偉雄按約支付該費用的意見,于法有據,予以采納。對于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劉偉明現提交了周翠翠的收條,顯示其已收到劉偉明交付的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的證書使用費8000元,但劉偉明提交的社保繳費顯示,至2018年8月15日,其已在蘇州常恒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參保繳費,且與劉偉雄提交的其與蘇州市立強電力設備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相矛盾,劉偉明亦未提交原件及其已支付憑證,故劉偉明稱該費用其已墊付,應由劉偉雄支付,缺乏相應依據,不予采納。對于劉偉明要求劉偉雄返還久和公司經營中的相關款項,劉偉雄及久和公司對此均有異議。從劉偉明提交的證據來看,款項系支付至久和公司,故劉偉明若認為上述款項系其墊付,亦應由其直接向久和公司主張,故劉偉明要求劉偉雄支付,礙難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一、劉偉雄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偉明款項93416元;二、駁回劉偉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29元,由劉偉雄負擔2291元,劉偉明負擔3438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29元,由上訴人劉偉雄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蕾
審判員孫魯江
審判員李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莫敏健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