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余與北京愛康國賓阜外門診部有限公司等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2民終14131號
判決日期:2019-11-2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谷余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愛康國賓西內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康國賓西內公司)、北京愛康國賓阜外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康國賓阜外公司)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18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谷余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審時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對我在體檢過程中摔倒的事實認定不清。我在一審時提交的光盤顯示我并不是從沙發上站起來就直接摔倒,而是有邁腿的動作,不能排除絆倒的可能,愛康國賓西內公司、愛康國賓阜外公司有責任,應該對我進行賠償。
愛康國賓西內公司、愛康國賓阜外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谷余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我公司對谷余的摔倒事實無責任,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谷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愛康國賓西內公司、愛康國賓阜外公司共同賠償我醫療費115688.14元,護理費17930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元,營養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183618.14元。愛康國賓西內公司、愛康國賓阜外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愛康國賓西內公司與愛康國賓阜外公司為關聯公司,愛康國賓西內公司與谷余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工會簽訂《體檢服務協議》后,谷余作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員工至愛康國賓阜外公司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外大街2號二層參加體檢。依據谷余提交的錄像光盤,谷余坐在體檢等待處的沙發上,起身時尚未邁步便徑直摔倒,導致谷余左股骨粗隆間骨折。
谷余提交事發時光盤,證明谷余摔倒的全部過程。
谷余提交《體檢服務協議》復印件,證明谷余作為退休干部,至愛康國賓阜外公司進行體檢的事實。
谷余主張的醫療費,提交救護車票據、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票據,證明谷余摔倒的傷情及因治療發生的相關醫療費。谷余主張的護理費、提交相應的票據。主張交通費1000元,未提交證據。按照每日100元標準主張90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9000元。主張90日的營養費10000元。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愛康國賓西內公司與愛康國賓阜外公司提交現場的照片及視頻,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谷余摔倒完全系自身所致。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就合理損失主張賠償責任。本案中,谷余至愛康國賓阜外公司行體檢檢查,通過谷余提交的事發錄像光盤可清楚看到,谷余在做完一項檢查后,坐在沙發上等待另外一項檢查,在站起身時,因自身原因忽然徑直摔倒。在此過程中,愛康國賓西內公司與愛康國賓阜外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任何過錯,谷余摔倒完全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相關責任應由谷余自行承擔。谷余稱愛康國賓西內公司與愛康國賓阜外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摔倒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谷余的訴訟請求。
在本院二審庭審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72元,由谷余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石磊
審判員劉保河
審判員李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超
書記員郭爽
判決日期
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