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世全與被上訴人江蘇省郵政機械廠勞動爭議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民終9418號
判決日期:2019-11-22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世全與被上訴人江蘇省郵政機械廠(以下簡稱郵政機械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9)蘇0106民初78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世全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張世全自1970年12月進入郵政機械廠工作,自2007年至2012年,郵政機械廠未讓其在社會保險基數臺賬表簽字確認,卻讓其在郵政機械廠自制的表格簽字,該自制表格載明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明顯比應繳基數少,因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減少直接導致其退休工資下降。同為退休職工的胡榮慶的退休工資比張世全的高不少,不符合同工同酬。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郵政機械廠辯稱:張世全的上訴請求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不應得到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世全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郵政機械廠補發其2007年至2012年應得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9萬元;2.郵政機械廠補發其2012年至2019年退休養老金少得部分6萬元;3.如退休養老金不能補發或調整,則郵政機械廠應每月補貼其1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世全原系郵政機械廠職工,1971年1月參加工作,2012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連續工齡41年9個月,目前張世全每月退休養老金為5308.7元。
2019年6月4日,張世全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裁決郵政機械廠出示2007年至2012年正式上報社保中心的養老金基數原件,補發其應得工資、獎金及退休養老金。仲裁委以張世全的請求仲裁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仲裁處理范圍為由,向張世全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審中,張世全陳述其退休養老金低于同事胡榮慶、宗祥祿,因單位每年上報社保繳費基數存在問題所導致,但張世全未就其主張提交任何材料。郵政機械廠針對張世全的主張,提交了2007年至2012年該廠職工繳費性工資統計臺賬月報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蓋章確認的退休待遇計算核定材料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的《證明》,以證明每一年度的工資臺賬明細和匯總均有張世全本人簽字認可,社保部門根據單位上報的相關數據按照規定計算得出張世全退休養老金發放數額。
經一審法院向社保部門了解,2012年張世全的社保繳費基數為40578元,宗祥祿為46753元,胡榮慶為55728元。宗祥祿已于2012年11月退休,目前的退休養老金每月為5656.1元;胡榮慶已于2015年1月退休,目前的退休養老金每月為5299.9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目前并無證據證明郵政機械廠在為張世全上報社保繳費基數過程中存在不當之處,且張世全據以比較的胡榮慶的退休工資還少于張世全。
綜上,張世全主張郵政機械廠向其補發工資、獎金、退休養老金、住房公積金或者每月補貼其1000元的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且其中關于住房公積金的請求亦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范疇,故對張世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張世全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張世全對一審查明的“2012年張世全的社保繳費基數為40578元”持有異議,認為其繳費基數應該為50000多元。經查,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退休待遇計算過程》載明:張世全2012年繳費基數為40578元。因張世全的上述異議缺乏依據,故對該異議不予采納。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張世全明確其主張郵政機械廠補發其2012年至2019年退休養老金少得部分6萬元,是經與同事胡榮慶的退休養老金對比計算所得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張世全負擔,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姜欣
審判員蔡曉文
審判員吳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孫傳濤
書記員楊文艷
判決日期
20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