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天翼廣告有限公司與浙江萬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浙0326民初4224號
判決日期:2019-11-01
法院:平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平陽縣天翼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翼公司)與被告浙江萬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國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被告萬國公司在訴訟中提出反訴,本院決定將本訴、反訴合并審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天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振邊、黃秉,被告(反訴原告)萬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萬國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文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一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8月簽訂的《電梯廣告租賃合同》;2.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退還已付租金25000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700元;3.本案原告的律師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原告天翼公司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決確認原、被告于2018年8月簽訂的《電梯廣告租賃合同》已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若法院不支持該訴請,則請求判令解除《電梯廣告租賃合同》。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與被告就澤豐小區電梯廣告位租賃事宜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澤豐小區120個電梯廣告位(共20部電梯,每部電梯6塊廣告看板),租賃期間為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租金25000元/年。第一年的租金已于2018年8月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于2018年9月1日在指定電梯廣告位安裝廣告框架。但不到半月時間,原告意外發現廣告框架均遭人為無故破壞。原告又于半個月后重新安裝廣告框架,再次遭人為無故破壞。兩次的破壞行為給原告造成了23700元的經濟損失。之后,原告一直無法使用租賃的電梯廣告位。被告至今未查明原因,也未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019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發出書面通知,已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原告在訴訟中補充陳述:第一次有6個電梯合計36個廣告牌遭破壞,第二次幾乎全遭破壞,破壞后被告沒有通知原告;2019年2月被告表示電梯監控已裝好,之后原告找被告協商從2月開始重新計算租期,但被告只同意延長租期一兩個月,故原告未再去修復廣告牌;每個廣告牌制作成本包括工人20元、材料50元、畫面三到四元;原告租賃廣告位后轉租給他人,故還存在經營損失。
被告萬國公司答辯稱:(一)被告不同意解除雙方于2018年8月簽訂的《電梯廣告租賃合同》,該合同系雙方自愿簽署,合法有效,應繼續履行。被告雖已收到原告的解除合同書面通知,但雙方合同約定解除需說明原因并征得對方完全同意,原告單方解除不符合合同約定,也沒有法定事由,被告已明確告知不同意。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而是他人人為破壞,原告是因被告不滿足其延期一年的無理要求而提出解除合同。原告的部分廣告牌仍在廣告位上,電梯監控已于2019年2月裝好,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實現。(二)被告發現廣告牌被破壞后有及時通知原告,且電梯是由原告獨家經營,被告沒有違約。原告的損失不是被告造成,被告沒有查清破壞原因或報警的合同義務,被告無需返還第一年租金25000元,也無需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每個廣告牌成本約73元,第一次破壞的廣告牌最多36個,全部廣告牌為120個,其主張的損失過高。(三)本案原告的律師費及訴訟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反訴原告萬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反訴被告支付租金25000元;2.判決本案反訴原告的律師費5000元及反訴受理費由反訴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反訴原、被告于2018年8月簽訂了一份《電梯廣告租賃合同》,約定反訴原告同意將澤豐家園共20部電梯箱體租賃給反訴被告設置看板,刊發廣告,電梯轎箱左中右各設置2塊看板廣告,每部電梯轎廂共6塊看板廣告;合同期為三年,每年租金為25000元,以后每年8月份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反訴原告一直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配合反訴被告的工作,反訴被告至今仍然在澤豐家園設置看板,刊發廣告。現支付租金的期限已到,反訴被告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已構成違約。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反訴原告特提起反訴。
反訴被告天翼公司答辯稱:反訴原告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其自身管理不到位,致使反訴被告布置的廣告牌兩次遭人為損壞。反訴原告不同意反訴被告延長租期的合理要求,反訴被告已書面通知解除雙方租賃合同,該合同已經終止。反訴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及律師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天翼公司(乙方、承租方)與萬國公司(甲方、出租方)簽訂了一份《電梯廣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澤豐家園小區共20部電梯箱體租賃給乙方設置看板,刊發廣告,電梯轎廂左中右各設置2塊看板廣告,每部電梯轎廂共6塊看板廣告;合同期為三年,即從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均為25000元,合同簽訂一個星期內支付當年度租金,以后每年8月份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甲方保證電梯由乙方獨家經營,因經營權而產生的糾紛或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或負責賠償;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的看板正常刊出,如發現看板有人為破壞或損壞,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電梯在正常運行使用的情況下,計收乙方的租賃費,如甲方電梯在不能正常使用期間(指連續30天以上不能使用),不得計收租賃費;在合同未到期時,任何一方如須解除合同,須向另一方說明原因,征得對方的完全同意(文函答復、加蓋公章),一方未完全同意,另一方隨意解除合同屬違約行為;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的解決雙方爭議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合同簽訂后,天冀公司向萬國公司支付租金25000元。
澤豐家園電梯廣告曾遭到兩次人為破壞。2018年9月28日,平陽縣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毛振邊報案,稱2018年9月20日至28日,澤豐家園6棟、5棟共6個電梯里的廣告牌被人弄壞。2018年11月5日,平陽縣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王同克報案,稱當日澤豐家園電梯里的廣告牌被故意損毀。上述兩次破壞尚未有調查結果。2019年2月,澤豐家園電梯內安裝了監控設備,萬國公司告知了天翼公司該情況,天翼公司要求延長租期但雙方未協商一致,后未再重裝被破壞的廣告牌。
2019年5月22日,天翼公司向萬國公司平陽分公司發出律師函,萬國公司于次日收到,律師函載明:天翼公司與你方簽訂租賃協議后,第一年租金已于2018年8月付清;天翼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在指定電梯廣告位安裝廣告框架,但不到半個月時間就遭人為無故破壞,半個月后重新安裝廣告框架再次遭人為無故破壞,兩次破壞行為造成2萬元經濟損失,之后天翼公司一直無法使用租賃的電梯廣告位;你方至今未查明原因,也未賠償天翼公司的經濟損失,拒絕延長租賃期限,現要求你方將租賃期限延長一年,并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2019年6月14日,天翼公司再次向萬國公司平陽分公司發出律師函,萬國公司于當日收到,律師函載明:天翼公司廣告框架兩次遭到人為無故破壞,造成2萬元經濟損失,之后一直無法使用租賃的電梯廣告位;你方至今未查明原因,也未賠償經濟損失,2019年2月底你方以小區監控設備已基本完善為由,要求天翼公司繼續使用電梯廣告位,卻拒絕延長租賃期限;鑒于你方原因導致一直無法正常使用電梯廣告位,且你方拒絕賠償經濟損失,現向你方鄭重致函,解除雙方于2018年8月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要求你方退還租金,賠償經濟損失。天翼公司、萬國公司為解決與對方的訴訟糾紛,分別支出律師費5000元。天翼公司庭審時自認,目前澤豐家園有兩個電梯中仍有其安裝的廣告牌。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企業信息、電梯廣告租賃合同、匯款憑證、受案回執、照片、律師函、快遞單、物流信息、法律服務委托合同書、律師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天翼公司提供的收款憑證、轉賬憑證、企業信用信息、銀行電子回執、微信聊天記錄無法確認與本案關聯性,其提供的與他人簽訂的《電梯廣告位租賃合同》無法確認真實性,本院均不予認定。天翼公司申請證人陳某出庭作證的證言,因證人與天翼公司存在業務往來,有利益關系,故本院對證人證言不予采納。萬國公司提供的照片,無法確認拍攝時間,故本院不予認定,但天翼公司認可目前有兩個電梯中仍有其安裝的幾個廣告牌,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反訴被告平陽縣天翼廣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反訴原告浙江萬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5000元;
二、駁回原告平陽縣天翼廣告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浙江萬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本訴受理費1142元,減半收取計571元,由平陽縣天翼廣告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反訴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浙江萬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21.50元,由平陽縣天翼廣告有限公司負擔6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義務履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書記員董茜茜
判決日期
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