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與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2324民初16號
判決日期:2020-11-07
法院:瑪納斯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和公司)與被告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天公司)、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陸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鑫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段芳芳、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慧泉、被告海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娥、王茜、被告大陸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新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鑫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560835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145817元(按月利率2%計算13個月),之后的違約金付至貨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擔郵寄送達費、保全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6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瑪納斯縣火車站貨場改造擴建項目提供混凝土產品。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累計供應混凝土產品3084方,總價款為1260935元,被告已支付700100元貨款,雙方對供貨數量及價款進行了簽字確認。2019年11月25日,被告海天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盡快支付拖欠的剩余商砼款560835元,被告大陸橋公司項目經理黃海峰在承諾書上簽字確認。同日,被告海天公司亦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被告大陸橋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剩余商砼款560835元。被告海天公司施工的瑪納斯縣火車站貨場改造擴建項目系大陸橋公司承建,黃海峰系大陸橋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承諾書、委托書出具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剩余貨款的支付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判。
被告海天公司辯稱,本案買賣合同糾紛的被告有兩個公司,存在訴訟主體不適格問題,原告主張的拖欠貨款金額與實際不符,實際拖欠的貨款金額是510385元,根據雙方補簽的合同來看,原告主張的貨款應當扣減66300元稅款,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確定。
被告大陸橋公司辯稱,混凝土購銷合同是原告與被告海天公司簽訂,被告海天公司勞務承包的工程系未完工程,大陸橋公司已支付合同總價90%的勞務費,大陸橋公司已經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凍結大陸橋公司的資金沒有法律依據。
原告鑫和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承諾書、砼欠款確認單、送貨單、付款明細表,被告海天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海天公司和被告大陸橋公司對原告提交的保全費收據、保全裁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海天公司和被告大陸橋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委托書不予認可,因該委托書系復印件,被告不認可,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委托書的真實性,故對委托書的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被告海天公司和被告大陸橋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開票信息不認可,因開票信息系復印件,且與本案無關聯性,故對原告提交的開票信息,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大陸橋公司為證明其反駁主張提交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付款明細表,被告海天公司對合同及付款明細表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海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9月20日,被告海天公司與被告大陸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大陸橋公司將其承包的瑪納斯貨場改擴建(二期)工程的勞務分包給被告海天公司,分包范圍和內容為瑪納斯貨場改擴建工程軌道、路基、橋涵、房屋、其他運營生產設備全部勞務作業內容。以業主方招標文件確認項目和批準的施工圖為準。分包工作期限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總日歷工作天數為371天。合同第17條材料、設備供應約定,(1)甲方大陸橋公司項目部根據施工圖文件計算,提交主要材料供應計劃數量表(具體表式見附件);經甲乙雙方確認后,由甲方物資供應部門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并及時交付乙方海天公司;乙方及指定收料人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等驗收簽認,并認真組織好材料的卸車及堆碼;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乙方應在驗收時提出,甲方負責處理。(2)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如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3)乙方應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出現超供應計劃情況(見主要材料供應計劃數量表附件),乙方應及時提出說明報告,經甲方確認。屬于乙方管理使用不當造成材料浪費,超出材料計劃由乙方自行承擔,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等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合同第18條勞務報酬約定,(1)本工程的勞務報酬采用固定勞務總報酬包干的方式。經甲乙雙方共同測算確認的甲供主材4790714元,超出附件5中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部分由乙方自行負責。勞務報酬共計人民幣(含稅)14249847元(大寫:壹仟肆佰貳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柒元整),其中不含稅金報價:13834803元,稅率為3%,稅款為415044元。(2)除設計變更業主追加費用外,本工程的勞務報酬均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3)該經濟業務形成的債權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必須征得債務人書面同意后方可轉讓。合同還約定了質量標準、雙方義務、安全防護、勞務報酬支付等其他條款。
2018年11月22日,被告海天公司與被告大陸橋公司簽訂補充合同一份,約定原甲乙雙方簽訂的瑪納斯貨場改擴建(二期(工程)合同編號:JLGS-2016-IQ-000048),合同標的額為14249847元,現該勞務分包合同調增949806元,合同標的額變更為15199653元(大寫:壹仟伍佰壹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整),其中不含稅價14756945元,稅金442708元,稅率為3%,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整后保修款為759983元(大寫:柒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整)。本工程的勞務報酬,均為一次包死,不再調整。原訂合同其他條款不變,仍按原合同執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上述合同及補充合同簽訂后,被告海天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務施工。被告大陸橋公司已向海天公司支付16982351元勞務報酬。
2018年6月1日,原告鑫和公司與被告海天公司簽訂了一份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被告海天公司以320元/噸-430元/噸的價格向原告鑫和公司購買混凝土,商砼價格為需方工地入模價,需方應按供方的實際供貨數量結算付款,付款方式為先款后貨,合同第七條需方的權利義務第5項約定,需方應在每批次所購砼訂貨單中,指定施工現場簽票人,負責簽認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隨車發貨單,該發貨單作為供方實際供應混凝土數量的結算依據。合同第十條違約責任約定,需方按合同約定支付砼貨款。若逾期未能支付,則按應付金額日百分之十承擔違約金,直到付清為止。合同還約定了質量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爭議解決方式等其他條款。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1月11日,原告鑫和公司按合同約定將被告海天公司所購的混凝土陸續交付至被告海天公司提供勞務的瑪納斯貨場改擴建(二期)工程的工地。2019年11月25日,被告海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強分別在兩張貨款總金額為1260935元(1123980元+136955元)的確認函上簽名。同日,被告海天公司給原告鑫和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被告海天公司承諾由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的《瑪納斯貨場改擴建(二期)工程》剩余勞務費用于支付段芳芳的56.0835萬元商混站貨款,如勞務費不足以支付,由被告海天公司自行承擔。被告大陸橋公司的項目經理黃海峰在承諾書的見證人處簽了名。被告海天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貨款700100元,剩余貨款560835元(1260935元-7001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原告鑫和公司申請保全被告大陸橋公司的賬戶資金支出保全費5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商砼款560835元;
二、被告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37517.52元,并從2019年12月12日起至560835元商砼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支付商砼款的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66元,減半收取計5433元,郵寄送達費90元,合計5523元,由原告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33元,由被告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4690元,與上述款項一并向原告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閆新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姜雯
判決日期
20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