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新23民終1840號
判決日期:2020-11-07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瑪納斯縣鑫和商砼有限責任公司,原審被告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縣人民法院(2020)新2324民初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738元,減半收取369元,由上訴人西安海天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瑞
審判員宋曉蕾
審判員董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馬全
書記員馬百慧
判決日期
20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