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志增、張馬照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581財保2153號
判決日期:2019-10-14
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常志增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張馬照、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1538301元或等額價值的其他財產進行財產保全。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訴訟保全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張馬照、呂梁市建筑安裝總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1538301元或查封、扣押等額價值的其他財產,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常志增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王建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國田
判決日期
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