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八局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貴州中鐵五新工程物資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執恢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540號民事判決,恢復執行中鐵八局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中鐵五新工程物資有限公司、周軍、貴州五新瑞頤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貴州中鐵五新工程物資有限公司、周軍、貴州五新瑞頤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恢復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返還申請執行人32277567.73元及相應利息、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承擔執行費。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采取了凍結措施,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20年1月6日,經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等可供執行財產。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在淘寶網司法網絡拍賣平臺公開拍賣被執行人周軍所有的位于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房產(產權證號:01××11)。2020年7月25日,競買人史瑤軍(公民身份號碼:4402021974××××××××)以1377982.00元最高價競得。
2020年8月20日,本院再次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還是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同時本院經不動產登記部門及被執行人經營地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0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及終本的法律后果,其表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20)黔01執恢2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被執行人應依據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540號民事判決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甘炫
審判員夏剛
審判員陳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靳天元
判決日期
2020-11-06